南阳警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披露说,南阳此次大张旗鼓地认定王斌是见义勇为行为,还与三年多前的一起丑闻有关。
2004年7月的一天,在南阳市南召县街头,一名歹徒持刀伤人后继续追砍,被害者在奔逃过程中向遇到的三名交警求救,但三名交警声称自己只管交通不管治安,坐在车内拒绝下车。结果,追赶上来的持刀歹徒将受害者再次砍伤,而三名交警却看着歹徒扬长而去。
三名交警见危不救的丑闻被当地媒体披露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南召警方在事发后已经对当事交警作出撤职、调离等处理决定,但河南省公安厅有关领导仍然发出了“从严从重查办”的批示,并在全省公安系统通报此事。经有关领导层层督促,南阳市公安、纪检等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赶赴南召调查此事。最终,当事的一名交警被开除公职和党籍,并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移交检察部门立案查处,另两名交警也受到了开除党籍、辞退等严厉处分。此外,南召县公安局的一些领导,也为此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时隔三年,同样来自南阳交警系统的王斌,却以自己的勇敢行为赢得了“见义勇为”的嘉奖。前后两件事联系起来,不能不让人推测,这是从另一个角度消除以往的负面影响。
警察身份成争议焦点
出乎南阳市有关方面意料的是,王斌勇擒歹徒的事迹虽然得到了普遍赞誉,但认定他“见义勇为”并颁发奖金,却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
相当多的民众认为,“见义勇为”的称号不应该授予警察。警察抓歹徒是职业要求,是分内事,要评选见义勇为,也只能评选那些协助抓获歹徒的普通群众。
在网络上,反对之声更多。一位名叫“勇敢的心”的网民在大河论坛发帖说,不管是何种警察,都有义务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其中也应包括交警抓贼。有网民甚至认为,如果警察抓贼也算见义勇为,那是个笑话!
河南《东方今报》评论员赵志疆认为,《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同样的行为,普通民众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警察更多的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赵志疆还认为,王斌虽然是一名交警,而且事发时已经下班,但《人民警察法》将警察职责划分为具体的工作职责和普遍的服务职责,交警抓贼是分内事,不应看作见义勇为。相反,如果警察对犯罪行为袖手旁观,就会构成失职或不作为,市民可以控告他们。
对于社会上的种种质疑,警方内部并不认同。南阳交警支队宣传科的一位警官就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行为,其主体对象是社会大众,并没有职业限制。此外,警察有交警、刑警等分工,分工不同,职责也不同。王斌是一名交警,其职责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而且是在下班时间遭遇抢劫事件,“回到家中休息的警察还要履行上班时的义务吗?”这位警官反问道。
一位姓史的交警则认为,警察和法官一样,都是一种特定职业,但法官可以在法庭之外判案吗?同样,警察也不能在业余时间办理案件,否则就会违规。下班后的警察只是一个普通人,此时抓歹徒,当然能以见义勇为定论。
警方人士进一步解释说,王斌的“见义勇为”称号,并不是警方自己内部认定的,而是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认定的。王斌虽然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但也意味着得到了领导和市民们的肯定。
面对意见分歧,有舆论认为,争议本身体现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奖励机制的不健全。对于王斌这样的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内部有相关的奖励机制,也许就可以避免因动用见义勇为奖励机制而引起的争议。有识之士进一步指出,王斌是不是见义勇为也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我们的社会出现了身份不同、行为各异的各种英雄,应该如何以最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肯定,这才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