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一种产品之所以是公共产品,是因为它在消费上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房屋虽然消费者众多,但这种产品的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属于普通商品。那么政府就不应定价,而应坚持市场定价机制。
何兵教授认为,南京市物价局的行为有行政违法之嫌。南京市房价调控是以政府指导价面目出现的。政府指导价属行政指导的范畴,行政指导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非强制性。而南京市出台的规定,不仅确定了最高价,而且还有处罚条款,显然这是强制手段,而非行政指导。
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如果没有物价部门的批文,就不发给房屋销售许可证。”这一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属于未依法律规定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因此,涉嫌行政违法。如果市政府对房屋进行定价,就应当依《价格法》规定举行听证,未经听证制定房屋价格也涉嫌违法。
著名经济学家、江苏省社科院院长宋林飞却十分支持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控房价的行为。他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于市场必要的干预,不仅是可以的,有时也是必要的,放任不管就是政府职能缺位。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尽管有的具体举措有待优化,但其取向与时机的选择无疑是正确的。
宋林飞说,政府可以干预市场,但不能随意干预。南京市近期房价上涨已经进入“非常时期与非常市场”,因而政府采取“非常手段”是必要的。政府究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干预市场?宋林飞认为,一是市场扭曲。房价过快上涨,属于市场扭曲。商品价值规律来看,是价值与价格的背离,是价格泡沫现象的加剧。二是市场失灵。房价不断趋高,一些低收入者家庭买房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一些贫困家庭实现小康住房目标的希望更加渺茫。避免房地产投资过热或消费偏冷,是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的主要途径,是政府短期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也是政府必须长期跟踪与化解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