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商品房利润率。为了切实维护低收入者、住房困难家庭及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新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审核其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销售利润率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幅度内,经适房的利润率为3%,中低价房为4%,而普通商品房的利润率则为8%。
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加大了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消费者向物价部门投诉,两天前去看浦口区一家楼盘时还是2600元/平方米,第二次去则涨到3000元/平方米了。按照新政,楼盘调整价格必须报物价部门审核,楼盘私自调价,但并没有经过审核,物价部门立即对其封盘,在没有通过价格审核之前不许出售。
由于南京市政府加大了对房价的调控,一些哄抬房价的开发商也玩起了“对策”:有的开发商试图通过放缓建筑速度等措施以期实现开盘时上涨房价,也有的领了销售许可证后“捂盘”,迟迟不售,期待涨价。针对此,南京市政府再次出台新政,出台了以“严禁捂盘惜售、促进上市供应”为核心的“新十条”新规: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却通过消极等待、徘徊观望增加的所有成本,物价部门将不予认可;领取销售许可证一个月不开盘,其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废;国土部门加大对已出让地块的盘活力度,坚决打击“囤地”行为,严格清理闲置土地,收取的滞纳金达6000多万元。
经过一系列调控之后,南京实际成交房价出现回落,5月份南京房价均价是每平方米5029元,而6月份,这一数字则降为4889元。
争议:政府干预房价有行政违法之嫌?
南京在全国首开地方政府直接干预房价先河的举措,受到了百姓的欢迎,但也引起了地产界、法学界的激烈争议:“南京市物价部门有无对商品房价格的定价权力?政府直接干预房价是否涉嫌行政违法?”
北京一家地产总裁“炮轰”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做法,在他看来,政府有权用法律许可的各种手段,如财政的、货币的、行政的方式来调整市场中的变化,却不能对市场调节价中的某一单一价格直接进行管制,南京市物价局没有对商品房价格的定价权利,物价部门对房价定价,与《价格法》《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88号令完全相悖。
价格是根据市场需求与供给的情况博弈而产生的,这种供求关系随着时间是在变化的,政府是否应在明码标价时限制小贩们的自由调价权呢?这还是市场经济吗?也许物价局应首先对政府土地供给的价格进行约束。不能只允许政府从土地的供给中拿到更多的超额利润,却要求市场中的商品房由政府物价部门来控制房价吧!
而南京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则明确表示,南京出台的核价新政是有据可依的。具体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依据此法制定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定价目录》。如《价格法》第18条规定: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在内的5类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19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正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的规定;在此之中,普通商品房被列为政府指导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