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所作交通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某、陈某分别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律与现实的脱节
上述案例,其争议点集中于两个问题。
其一,城市公交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
目前调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系的,主要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我们经常提及的“新交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新交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其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同时,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53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上述规定中,没并有涉及到城市公共交通的例外。因此根据该法第一条,城市公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
第二,互相冲突的法律规范,应当适用何者?
既然《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在“超载”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那么应当如何理解与适用呢?
从法理视角而言,首先,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属于著作的范畴。当著作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