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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超载”案背后的法律冲突
[ 章晓红   发布时间:2007- 12-26 16:21:26  不得不说 ]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已经成为破解城市交通拥挤状况的一剂良方。与此同时,一起公交“超载”导致的行政处罚案,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现行法律与实际状况脱节的深刻思考。


城市公交竟然长期违法

  由于我国人口多、私家车剧增、人均道路资源匮乏等实际情况,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不容乐观。刚刚结束的首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活动期间,城市公共交通对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日在云南省陆良县发生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将城市公共交通中普遍存在的“超载”和其他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城市公交“超载”的合法性,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该案源于两起公交车同时因超载被罚事件。

  今年1月12日下午5时30分,26岁的刘某驾驶云南省陆良县某公交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县城同乐大道老鹰红绿灯处时,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的执法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执法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刘某罚款100元并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次日下午4时15分,同一公司的驾驶员陈某所驾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载被当场查获,1月18日,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适用一般程序,做出对陈某罚款200元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事后,刘某、陈某越想越恼火,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告上法庭,分别请求判决撤销交警对他们的处罚决定。

  法庭上,两公交车司机及委托代理人据理力争:交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载的定性和处罚。他们同时提交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证实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再说了,如不让乘客上车,这属于拒载,也是违反公司规定要接受处罚的!

  我们有自己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问题上应该按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发布的《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及有关规定中曾就公交车在承载人数上有过明文规定,即车内有效站人面积内,每平方米可站立8个人。此外,城市交通不属于营运车辆,不能用交法管理市内行驶的公交车。

  法庭上,出庭的交警部门称: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故无论公路客运车辆还是城市公共车辆,都属于上述机动车属性,都应该由该法调整。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载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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