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这个令普通百姓不甚明了的专用术语,却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而这种缺乏足够规范的特殊权力,也往往使百姓受到莫名的伤害。行政委托究竟因何兴起?具体运作中有何利弊?存在哪些争议?又如何进行规制……本刊特刊发相关调查报道,与读者共同思考这些重要话题。
祸起萧墙
原先供职于江西抚州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管理中心的何某,最近陷入了极度郁闷和“委屈”中——自己只是个打工的保安,替警察看管了一下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乘隙逃跑了,自己却被指控犯了玩忽职守罪,并被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起颇具“祸起萧墙”色彩的案件,在江西乃至全国都属罕见。
事情的起因是,两年前,抚州市临川公安分局对一名涉嫌诈骗的妇女徐琴兰立案侦查,因徐琴兰当时刚刚生育,尚在哺乳期,不适宜行政拘留,抚州警方决定在其住所对其监视居住,并指定由城西派出所执行。
然而,城西派出所的警力十分有限,无暇顾及对徐琴兰的监督居住,于是,派出所方面就与抚州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安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保安公司负责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因保安人员失职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责任由保安公司承担。
按照合同要求,保安公司派出了6名保安员,分3个班次轮流对徐琴兰进行24小时的监视。但出人意料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一天晚上,何某和一位同事到徐琴兰家值班时,趁何某思想麻痹、进入梦乡之机,徐琴兰逃之夭夭。
事情发生后,抚州警方动用大批警力,却始终未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鉴于此事社会影响恶劣,“闯祸”的何某被逮捕,并因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何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保安公司是在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的民间组织,何某本人也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保安公司与客户只是民事关系,公安机关委托保安公司执行监视措施,缺乏法律依据。辩护律师据此认为,何某不构成犯罪,应无罪释放。
但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没有支持辩护律师的意见。尽管案件已经判决,但争论却因此而起,有人认为何某是咎由自取,亦有同情者认为他是代人受过。其实,透过这些表面的争议,更需引起反思的核心问题是:监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力,究竟能不能由保安代行?
利弊纷呈
其实,公共权力委托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司法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社会保障执法等诸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