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人出庭,领导人只是作为被告,没有身份上的特殊。“制度本身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所以也要平常地看待它。一方面,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意识和法律认识,按法律规定办事;另一方面,领导人不是在第一线,是指挥者,所以他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领导的法律意识高,这个部门、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也会高。”
“一把手”出庭,了解执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接受法院监督,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他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民本政府理念指导下,制度的象征意义还在于政府向外界发出信号,政府有信心、有把握减少当被告的概率,是政府自信的表现。刘俊海指出,中国封建历史积淀很深,官本位文化、等级文化根深蒂固,一把手拒绝出庭甚至不委托代理人出庭,蔑视和轻视法庭权威的现象在一定时间内存在。所以,要积极倡导一把手告别封建思想桎梏,积极参与诉讼,配合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做积极推动者而不是消极的阻挠者。
行政机关一把手要想切实把本部门、本地方的行政工作贯彻督促到位,重点是做后台文章,争取不做被告,把行政诉讼作为改变行政工作的一面铜镜。有利于利益共同体的共同认知,构建和谐的行政关系。
北京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凤涛则认为,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该如何制度化,是个颇值得考量的问题。如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显然欠缺周全。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非严格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29条明确规定,被告依法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立法本就考虑到了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种种因素,不顾个案的差异而强行规定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有点矫枉过正。而若某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然其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机会也不会多。此外,依具体职能的不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在机会上也迥然有别,而一刀切的考核办法显然缺乏可操作性。
最让人担心的是,法官在庭审中能否真正做到对一把手的身份忽略不计而保持中立态度?法院的裁决能否免于行政权力在背后的不当干预?生效的裁决又能否得到较好的执行?杜凤涛建议,一把手应诉制度要想落到实处,必须从根本上健全法律制度,净化法制环境,否则难免沦为一场“政治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