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没有根据小区现状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物业收费标准,绿化养护没有达到四级的标准,监控设备未在每个楼栋全面安装,根据相关规定,小区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费用不应上浮5%……被告整个核价过程程序违法……”
“我们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对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选择的服务项目和服务等级进行了审核,并到现场查看,认为第三人的申报内容符合《市物业收费办法》的规定……”
参与本案审判的吕晓萍庭长回忆起开庭场景,依然历历在目:“这是一场由女性为主体的庭审,却充满对抗与力量。原告方有着很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常识,被告方是行政负责人,对案情又十分了解,辩论意见处处抓在点子上。”
说起“一把手”出庭,这位经验丰富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庭长颇有感触。以前觉得行政诉讼难,行政机关并不愿意出庭当被告,作为法院来讲只有建议权,而决定权却在政府。现在,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官民能够站在一起,以平等的身份在法庭上讲道理,容易化解行政争议。
而对于施先生来说,这起民告官的案子,法院以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为由,维持物价局作出“物业服务分等收费重新审核表”的具体行政行为,他败诉了。在庭下,物价局的那位女局长对他说,以后有问题可以投诉,会尽量给予满意的解决。
“其实,在出庭前,就有很多人告诉我不要乐观,毕竟民告官是不多的。”施先生轻轻地叹了口气,“民告官确实很难,即使90%很有理,只有10%没理就会输。”施先生认为虽然民告官的路很难走,但他们会走下去,走完所有要走的程序。他相信通过老百姓的不断努力,会提升政府的公正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自从打上这起行政官司,每开一次庭,施先生所在的小区环境都得到了一些改观,虽然没能从根本上改变,但也足够让小区业主感到欣慰。在接受采访时施先生说:“事后我们也看到有关部门出台了好多相关文件。”但在他们看来,这种“事后弥补”,远没有把工作做在前面让他们舒心,老百姓更希望的是政府做在前面的工作,及由此带给他们的实惠和保证。
更深远的意义在“一把手”出庭之后
“当行政机关首长真正放下自己的架子和老百姓平起平坐,接受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司法权也同时获得了尊重。”上海高院行政庭庭长长吴偕林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一把手”出庭制度作出如是评价。
吴庭长认为,“一把手”出庭,对于法院来说要与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良性互动,法院具有引导、鼓励、肯定、支持的作用,而机制建立本身的积极意义和推动意义是能否得到落实,关键取决于行政机关内部和相关领导部门的推动。
一方面,法院通过数字平台给政府提供参照,为相关管理和监督部门提供数据。对于出庭好的部门及“一把手”给予肯定,对尚未出庭的给予反向推动。另一方面,法院与政府做经常性沟通交流,对“一把手”出庭的不足之处提出司法建议,对出庭存在的问题加强法律辅导,规范政府依法应诉形象,出庭效果将自然获得提升。
吴庭长同时指出,从平等主体的角度,以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来看,客观上百姓与行政机关在应诉上还相对不平衡。作为百姓只有对行政诉讼规律和过程、证据规则要求、平等规则要求等方面有了了解和把握,才能顺利地享有司法权利,使客观失衡状态达到平衡。把诉讼的对抗性机制变成对话平台,在庭审中营造平等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