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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能否去除审委会之弊
[ 特约记者 欧阳晨雨   发布时间:2007- 10-17 14:57:7  不得不说 ]

【编者按】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功效乃至存废,多年来一直极具争议。近期,一些地方法院陆续成立专业委员会,试图以此提升审判质量。这一改革实验能否改善审判组织架构?专业化方向是否是审委会改革的终极目标?本刊相关报道将为您提供一些分析和思考。

精英布局初现端倪

  2007年7月13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添寨金田家园业主诉贵阳白云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正在进行法庭审理。与室外炙热的高温相呼应,庭审气氛随着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的次第展开,不断走向白热化。身为原告的7名业主神情凝重,目不斜视,为庭审的每一个细节而心跳。

  案件的起因是2005年10月,因不堪忍受噪声污染,新添寨金田家园13名业主将开发商金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原告住宅和噪声源之间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各种损失二十余万元,从而拉开了“贵州噪声第一案”的序幕。

  随后两年,此案经历了三次审理。因为案情特别,在法律适用上分歧较大,每次审理的结果或“证据不足”,或“被告不合适”,或“发回重审”。为了请律师、交诉讼费、搞噪声检测鉴定等等,起诉的业主们都已花费了近五千元。私下里,这些业主坦言:“两年的诉讼长征下来,快被拖垮了。”重压之下,陆续有人退出了维权队伍,13名业主目前只剩下7人与被告继续博弈。

  按照惯例,对于此类案情复杂、类型新颖而且有影响的案件,作为法院内部最高权威的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都会亲自“接手”。但贵阳中院却打破了这一惯例,将此案交给一个新的审判组织——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贵州噪声第一案”得到“专业照顾”,这让业主们暂时“松了口气”。

  “贵州噪声第一案”的“特殊待遇”,缘于贵阳中院的改革措施。今年6月29日,贵阳中院设立了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前者负责讨论决定判处死刑(含死缓)的案件等12类案件及事项,后者负责讨论决定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等16类案件及事项。

  贵阳中院的改革之举并非个案,在不少地方,一场审委会的专业化改革已经悄然兴起。早在2004年4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将审委会分成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统计表明,云南高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效率比改革前提高了一倍多,在审限内的结案率上升到了99.75%。此外,山东泰安、江西南昌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江苏沛县等地的基层法院,也都进行了类似改革。

  地方的破冰之举其实与高层的改革思路一脉相承。被海外媒体评价为“极具改革色彩”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明确指出,为了解决审判委员会“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类似设置。

  从法学学者直陈审委会积弊,到地方法院悄悄试水,再到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抽象的司法改革蓝图已呈现出林立的“改革试验区”。伴随各地法院陆续作出破冰之举,司法改革视野下的审委会“大洗牌”已成定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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