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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公序良俗”开绿灯
[ 特约记者 郭丛生   发布时间:2007- 10-18 00:0:0  不得不说 ]

【编者按】

  “公序良俗”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它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我国法律里,虽然没有“公序良俗”的法定概念,却存在公共道德等相对应的概念。为弥补法无明文规定的缺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也成为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序,指的是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的是善良风俗,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一:盗窃骨灰

  今年41岁的要某,是河南省尉氏县农民,曾上过高中,与妻子离异后靠外出打工为生。2006年1月初,在新乡打工的要某从电视上看到,河北的两兄弟盗窃尸体敲诈50万元的案件,从中受到“启发”,遂决定“如法炮制”赚钱。

  2006年1月31日,春节过后的正月初三,要某乘车来到郑州。在郑州万福金像公墓,要某发现驾驶奔驰车来扫墓的一家人。要某于是认定这家人一定有钱,就跟随其后来到墓地瞄准“目标”。同年2月15日晚10时许,要某再次来到墓地,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把墓撬开,将老年死者段某的骨灰盒盗走。

  两天后,要某翻拍了骨灰盒上的照片,将照片和写有“你父亲的骨灰盒丢失,请发短信联系”的纸条贴在了死者儿子的车上。之后,要某多次发短信,催促被害人及其家属将现金30万人民币打到其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报警后,通过侦查于2006年3月12日在新乡市将被告人抓获。死者的骨灰盒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要某敲诈勒索被害人现金30万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要某在实施犯罪前主观上有预谋,并为完成敲诈勒索犯罪多次选择作案地点,确定犯罪对象,进行了充分的预谋活动,其主观恶性较大,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要某以盗窃骨灰盒为犯罪手段,其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且其行为有悖于我国的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虽要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法院仍判决被告人要某有期徒刑5年。

案例二:“拾金昧了”

  2006年12月2日晚,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哥在一丁字路口发生冲突,混乱中将随身携带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掉在地上,恰被骑摩托车路过此处的冯某兄弟看到。冯某下车欲拾,被站在自己商店门前看打架的谢某看到后抢先一步拾走。失主王某经冯某指认后向谢某索要,但谢某拒不归还。

  法庭审理时,在证人冯某兄弟二人当庭指认及其他证人作证证明的情况下,谢某仍矢口否认。

  法院审理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遵循的公序良俗。谢某看到王某掉下装有现金的信封后,本应当即提示失主,却趁乱拾走占为己有。在经证人指认后,谢某仍不归还,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良好的道德规范,谢某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已属不当得利。而法庭审理中,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与被告方出示的证据相比,更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明力更接近客观真实,具有明显的优势,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法院遂判决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所拾到的现金1万元。

案例三:收取守灵费

  徐阿婆生前共生育三个儿子,在她去世之前,长子和次子已先过世。徐阿婆在世时,恰逢所在农村的城市化转型,为此,她曾领到村里发放的一笔“资产处置费”共计40066.22元。

  然而,就为这4万多元的处置费,徐阿婆二儿子的两个儿子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对徐阿婆的三儿子夏先生保管的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诉讼中,大儿子家的三个女儿均表示放弃继承这笔遗产。

  对此,夏先生辩称,此款大部分用于为母亲办理后事,其中办理丧事和招待来宾的餐费共计人民币27200余元。此外,他为母亲守灵十天,应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收费,目前可供继承的遗产仅有214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徐阿婆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因徐阿婆的长子和次子均先于她去世,故两人应继承的份额应由两人的子女代位继承。长子的三个女儿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置,于法不悖。用于办理后事的费用应先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夏先生将部分遗产用于支付购买香烛等丧葬用品以及招待出席丧礼的宾客的酒席等费用,符合当今社会习俗,属于正常开支,故其要求从遗产中将该部分费用扣除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夏先生所称按每日1000元标准收取守灵费,法院认为,子女为母亲守灵,属于晚辈对长辈寄托哀思的方式,要求从遗产中为此支付费用,不符合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经核查,确认在夏先生处尚余徐阿婆的遗产16285.42元。遂判决由二儿子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分得8142.71元,夏先生分得8142.71元。

案例四:包“二奶”打欠条

  王某因妻子几年前患病无法陪伴而备感寂寞。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他与比自己小18岁的舒某相识,且开始同居生活。为赢得舒某信任,王某对她许诺:“如果你与我长期同居,我可以补偿你青春损失费6万元。”并向舒某出具此款欠条。此欠条载明:“今欠补偿舒某现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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