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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兑现之路
《知情权与透明度》专题报道之三
[ 阿计   发布时间:2008- 05-04 16:22:2  不得不说 ]

  更具争议的话题是,官员财产情况是否属于不能公开的个人隐私?尽管社会普遍认为,掌握公权的官员理应公开财产,接受监督。但“个人隐私”说却在官员阶层大有市场,广州市通过的《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就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不予公开,实际上等于否定了官员财产公开。这就不难理解,呼吁多年的官员财产申报法等“阳光法案”为何迟迟“难产”,而权力决策过程、干部任免内情、政府行政耗费等关键领域,在许多地方都是信息公开的“盲区”。

  在更为广阔的制度层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与现行法律存在着许多冲突。与长期空白的信息公开立法相比,我国早就构建了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档案法》《统计法》等在内的系统严格的保密法制,尽管许多条款早已滞后,但身为行政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却无法对抗这些高位级的法律。

  以1988年制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例,实施至今已近二十年,却未进行任何修改。周汉华对此分析说:“现实情况是定密的标准模糊、程序不严、范围过宽、期限过长,将大量的一般事项作为国家秘密保护,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有学者仔细研读该法后得出结论:“几乎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可以囊括到国家秘密的范围之中。”颇具黑色幽默的情形是,一些红头文件层层下达、处处宣讲,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却还俨然盖着“保密”的戳印。

  据知情者披露,早在1997年,有关部门就启动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订工作,但很快发现修法关键是如何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于是又将立法重心转向信息公开立法。如今十年光阴过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大功告成,作为“引子”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工作却依然遥遥无期。

  显而易见,倘若不加快《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的修订步伐,或者仍然以“强调保密”的旧理念而不是“尽量公开”的新思维修改相关法律,政府信息公开就难免撞上重重“法律壁垒”,一些官员也会借此找到拒绝信息公开、剥夺民众知情权的所谓“法律依据”。周汉华坦言,在相关法律修改完成前,“政府信息的公开和保密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此消彼长,将给条例实施带来很大挑战。”

还有多少立法图景在路上

  由周汉华等学者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最初曾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立法的通行做法,明确提出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重要原则。但最终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却未见这一条款,这令周汉华颇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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