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兑现之路
《知情权与透明度》专题报道之三
阿计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4日 16:22

  作为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行政”的专门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分量勿庸容疑,无论如何评价其突破意义都不为过。不过,中国语境下的政治文化、政府理念、官员心态等诸多现实因素,都必然加深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艰难,影响立法方案的取舍。正因此,从立法层面审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制度冲突乃至某些“先天不足”,正是为了从理想与现实的夹缝中,寻找一条立法、执法的新路。

“公开”如何PK“保密”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设计的种种制度中,颇具特色的是保密审查机制。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专家指出,保密审查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并不见诸其他国家的信息公开立法。

  保守国家秘密当然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必需,但政府信息的“公开”和“保密”的确存在某种内在的冲突,事实上这也是条例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点。而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人们普遍的疑虑是,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是否会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挡箭牌,将大量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装进“国家秘密”的大箩筐,“合法”地压缩公民知情权?

  这样的担忧并非多余,前文提到的发生在上海、郑州两地公民状告当地规划局的两起讼诉中,规划局都辩称“规划信息属于秘密”。关涉公民权益的城市规划信息被列为“国家机密”,无论如何难以自圆自说,但这类托词恰恰大行其道。典型的例证是,某市公民曾在一年内向当地规划局提出了七百多件信息公开申请,结果四分之三都被以“国家秘密”为由予以否决。

  根据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机关也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这一制度设计,自然是为了解决公共领域中争议已久的一些信息公开难题,但由于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何谓“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其可行性也令人生疑。

  典型的例证是,各地房价节节攀升,已演变成殃及民生的严重社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地产信息长期不透明,为开发商操纵房价、腐败官员以地寻租提供了巨大空间。正因此,近年来不断有公民或公益组织要求公开房地产成本,但一些地方政府却以这是“开发商的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环保领域,在不少污染严重的地区,受害民众、环保组织要求公开污染信息的呼声十分强烈,但GDP和政绩都与污染企业紧紧挂钩的当地政府,往往以“事关商业秘密”的理由予以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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