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早在2007年4月24日即已公布,其间准备期长达一年,这对谋求“高效行事”的行政法规而言,几成孤例。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条例实施后,政府所面临的变革和挑战是空前的,其难度堪比甚至超过1998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和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可谓中国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因此为相关各方提供一个实施缓冲期,乃是慎重务实之举。
也正因此,坊间对条例的执行力普遍抱有疑虑。事实上,实践层面已然暴露的种种隐患已经提醒我们,政府信息公开,仅有一部纸面上的法规是远远不够的。
“形象工程”之忧
2004年年底,国务院新闻办首次公布了国务院62个部委的75位新闻发言人的联系电话。次日,有“好事”的媒体记者拨打了其中14个电话,结果均未能直接找到新闻发言人,更有4部电话压根无人接听。
这则令人尴尬的故事令人不得不疑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改革措施,是否会变成“美丽的花瓶”?
有调查表明,尽管各级政府已普遍建立了政府网站,但不少并未承担起发布政府信息的本职,而是异化成大量转抄媒体报道的“二报纸”,或变身为赢利性的商业网站,角色严重错位。更有不少区县级的政府网站数月乃至数年不予更新,成为“死网”“睡网”,甚至根本无法打开。总体而言,经济落后地区的政府网站远远滞后于经济发达地区,地方基层的政府网站也远逊于中央部委的政府网站。
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同样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和部门虽然早就建立了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每每被问及一些“敏感问题”时,却王顾左右而言它或者干脆“无可奉告”,能躲就躲,能压就压,能拖就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