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有如阳光,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知情者披露,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大动因。而在条例制订的后半程,中纪委亦成为最为积极的推手,居功至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基点,更是引发了全社会的欢呼。尽管条例并未明确点出“知情权”,但舆论普遍认定其是中国立法史上首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专门法规。使得宪法价值层面上的“知情权”,第一次有了落地生根的制度土壤。
尤为重要的是,知情权仅仅是第一步,紧随其后的是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监督政府行为才有制度基础和现实可能。一位学者曾有一个形象的说法,“监督”两字,都有一个眼睛。如果民众看不到、不知情,如何监督政府?
事实上,这种由知情走向参与、监督的民主路径已在实践中初露端倪。在较早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广州、上海等等,每逢政府拟制事关市民利益的公共决策,从世博会选址、悬磁浮铁路路线规划这样的“大事”,再到小区里要不要增加一个超市之类的“小事”,市民们都会踊跃“打听”,并通过网络、热线、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可以预期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一方面,条例的“倒逼效应”将“逼迫”各级政府不断自我变革,在开启一个“信息公开时代”的同时,也不断向民主型、开放型、服务型政府转型。而在另一个方面,条例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也必将唤起公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民主意识和政治热情,激活、加速整个社会的民主进程。这种不可逆转的双向演进,终将重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最终催生一个有限政府、公民本位的现代公民社会。
政府信息从单方“恩赐”到有责公开,政府行为从“暗箱操作”到“透明行政”,公民权利从难以知情到参与监督……一幅开放的、民主的未来图景正徐徐展开,而所有这些美好的期许,都需要夯实一个最原始的出发点——让人民知情,天塌不下来!
【相关链接】政府应主动公开哪些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此外,条例还具体划定了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重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