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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办法遇到新问题
《职代会存废之争》专题报道之二
[ 王健 张莹   发布时间:2008- 04-23 11:12:19  不得不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与职代会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一些号召性的东西,多停留在纸面上,没有规定企业不建立职代会怎么办,没有对企业违法定出相应的制裁措施。”关怀教授说。

  对于关怀教授的说法,北京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的一位工作人员深有体会。这位工作人员说,一些企业的领导对职代会制度天然“排斥”,竟然到拒绝和他们见面。有些企业领导曾经是劳模,民主管理工作做得相当出色,可是企业一改制,立马变脸,职代会取消,跟换了一个人似的。

  “由于违法不用支付成本,有时候甚至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也难怪一些企业的领导对民主管理视而不见。”这位工作人员直言道。

  为此,关怀教授建议,在将来制定法律时应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对企业违反民主管理的不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包括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可以做出行政处分。

  关怀教授的建议在王晓军看来不一定行得通。他认为,如果只要接受行政处罚就可以不建职代会,不实行民主管理,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根本就不算一回事。关键是要让企业自己认识到实行民主管理的好处,自愿接受民主管理。

  王晓军说,职代会这种民主管理形式是很好的形式,但是其职权、建立程序、工作方式过于教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不应拘泥于职代会这一种形式,应当形式多样化。“可以取消职代会,但是不能没有民主管理。”

  据了解,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存在诸多缺陷,多年来,各地工会对修法的呼声一直未绝。从2002年开始,全国总工会几乎每年都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立法建议。

  许惠平处长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修改不能小修小补,动小手术,而是要“推倒重来”,做一次重新构建的“大手术”。

  “要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民主管理‘双赢’,一面使职工能够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权,另一面使企业认识到实行民主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经之路。”许惠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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