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杂志 >> 本期聚焦 >> 正文
老办法遇到新问题
《职代会存废之争》专题报道之二
[ 王健 张莹   发布时间:2008- 04-23 11:12:19  不得不说 ]

  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可以参照,王晓军只好转而求其次,开始寻找地方性法规。王晓军惊奇地发现,2003年6月颁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凡是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国企、民营企业都必须建立职代会,而且详细规定了民营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和成立民营企业职代会的组织程序。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将建立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从国企拓展到民营企业,显然超出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与职代会相关的全国性法律的划定的范围。”王晓军对《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法律效力也感到困惑。

  质疑归质疑,最终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程序,王晓军组织、成立职代会的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在组织各部门职工选举出一定数额的职工代表后,职代会成立了。王晓军所任职的公司开始步入民主管理的轨道。

民主管理制度之变

  王晓军所任职的公司的民主管理道路并不顺利。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职代会成立后只召开了职代会成立大会,这也是公司召开的唯一的职工代表大会。

  “在职代会成立大会上,全体职工代表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民主讨论,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公司的领导层没有表态。”王晓军回忆说。此后,尽管王晓军以工会的名义向公司多次提出召开职代会,但是公司领导置若罔闻。无奈之下,王晓军到当地总工会反映,当地总工会民主管理部的工作人员也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一些企业之所以拒绝召开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是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与职代会相关的全国性法律中没有企业侵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处罚规定。

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责编:)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