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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办法遇到新问题
《职代会存废之争》专题报道之二
[ 王健 张莹   发布时间:2008- 04-23 11:12:19  不得不说 ]

   然而,在许惠平看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实行公司化,只是企业性质的变化,不存在民主管理过时的问题。他认为,股东大会只是对与企业的资产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而职代会是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重大问题行使审议建议权,两者各负其责,各行其职。只有在建立股东大会的同时,坚持实行职代会制度,把企业的产权关系和劳动者的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新《公司法》中“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笼统表述更是将职代会争议推向白热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提出,规定任何性质的公司都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违反了财产关系和经济规律的要求,人为地在公司治理中埋藏了一种风险。

  史际春认为,职工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应依公司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国有和国有资本控制的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对这类公司来说,职工虽然不是老板,但作为全民的一员,理应有权通过职代会等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但对非国有的公司来说,按照资本关系的要求,谁投资谁就是老板,公司应由投资者共同控制,笼统地规定职工有权参与管理和决策,容易引发公司治理方面的纠纷,对生产力造成破坏。

  许惠平不认同史际春的说法。他认为,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都是由资本和劳动力两大要素组成的经济组织,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尽管从法律上看股东是公司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但是职工的命运紧紧地和公司联系在一起的。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富于创新的精神才是公司的竞争力所在,这些拥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职工才是公司利润的主要创造者。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不但不会破坏生产力,而且还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持续性和凝聚力。

法律规定之乱

  就在职代会制度还处于争议的漩涡中时,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问世。其中,“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规定,终于让王晓军所任职公司的董事长李震认识到职代会是非建不可了。“没有职代会,公司制定的所有的规章将对员工失去约束力,公司岂不乱套了?”

  建立职代会的重任自然落在了工会主席王晓军的肩膀上。一直绑在他心头的职代会之结终于打开了,但是建立职代会还没有开头又让他陷入了法律困境。

  “民营企业建立职代会得有参照的法律依据,然而仅有的四部与职代会有关的法律对职代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也不一致,各有各的表述。”王晓军疑惑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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