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这家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王宏已经在北京的三家民营企业工作过。但当记者问及是否参加过职代会时,他一脸茫然:“你说的是工会吧?我参加工会了。”当得到记者否定的回答后,他摇了摇头,“没听说过。”当记者告知他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时,他感到不可思议。在王宏的印象里,企业的重要决定还有职工的福利、工资都是领导说了算,违反了纪律说扣钱就扣钱,从没有听说过要和职工商量。“真要在我们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代会制度,领导肯定不会同意。”王宏肯定地回答。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筹备、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事宜。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甚至连设立工会都是“迫不得已”,职代会则根本就无法进入建制的日程。
北京某高科技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成立于1991年6月5日,主要以磁性材料的研发和生产为主。公司有员工二百余人。然而,这家企业直到2003年才勉强成立企业工会,职代会则胎死腹中。
成立工会的过程一波三折。据某高科技公司原工会主席唐小东介绍,公司在得知职工在筹备成立工会的事情后,先是以希望把此项工作做得更细致更完善为由要求工会延期成立,其后又以公司行政会未讨论为由拒绝成立。最后,在北京市海淀区工会的组织下,全体职工在企业外面召开成立大会,宣布工会成立。
“工会成立后一直没有正常运作过,工会后来在筹备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过程中遭到公司限制和多次阻扰。”唐小东无奈地说,“公司始终对工会持敌对态度。工会成立后公司拒不支付工会经费。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被公司认为是擅自集会,破坏企业生产活动。”
面对来自公司的重重阻力,唐小东选择了抗争。他甚至以公司不支付工会会费和阻挠和限制工会组织职代会制度的建立为由把公司推上了被告席。遗憾的是,法院最终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败诉之后,唐小东通过研习法律才得知,企业成立工会只要有25名以上员工自愿加入即可成立,并不需要企业方面同意,也不论企业的性质是国有还是私营,或者外资。而职代会的建立如果离开企业方面的支持,必然举步维艰。
“民营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在法律上是个空白。”唐小东说,“我国法律只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建立职代会的程序以及职代会的权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民营企业如何建立职代会制度、推行民主管理,则只字未提。”
民营企业职代会制度在法律上的“缺席”让工会法中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条款成了水中月、镜中花。唐小东说,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任何企业如果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都有权要求纠正,以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实现。然而,企业如果对工会的要求置之不理或者沉默以待,工会就束手无策了。
由于唐小东向北京某高科技公司提出的“要求”过多,公司在胁迫工会会员罢免其工会主席职务未能如愿的情况下,以唐小东重大失职为由宣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北京某高科技公司还处于孕育中的职代会制度宣告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