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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杂志:转型中国的立法新生态
  2008-11-07 15:5:32 网友:000民主与法制杂志:转型中国的立法新生态 发表评论 IP:59.56.143.*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年11月3日B02版的第一篇报道《县委副书记施压强索投资款》。该文完全是诬告。其中有关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辉公司)开发“湘岳兰庭”项目以及对李雪兰、华韦龙的相关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李雪兰和华韦龙谎称,2008年,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房地产市场渐渐低迷,前景难测,东辉公司的“湘岳兰庭”项目也在低迷的大环境下迟迟难以进展。恰恰相反,李雪兰和华韦龙从岳阳项目投标阶段开始,就不是一个正当的投资商人,自己不出资,却通过各种恶劣的手段欺瞒各个股东,并采用非法措施,控制东辉公司,侵害各股东利益,致使东辉公司的“湘岳兰庭”迟迟难以进展。李雪兰利用同乡关系,蒙骗其他股东和合伙人,骗取他们的投资款,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县委副书记施压强索投资款》无视客观事实,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根据骗子的一面之词,作出了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恶意中伤了他人的报道,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公正、全面、真实的原则,彻彻底底地变成了骗子的代言人。其笔下的李雪兰和华韦龙是有身份的体面的房地产开发商,遭遇地方官员组织的“暴力”,多么的“无辜”和“无奈”。这种报道,诱导和欺骗了不知道事实真相的人们。请有关部门查清相关事实,以正视听.这样无良无德的记者和李雪兰和华韦龙应该得到正法。
  2008-03-06 10:7:30 网友:伸张正民主与法制杂志:转型中国的立法新生态 发表评论 IP:60.3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和检察院被拘留、逮捕李春义后的24小时以内没有被讯问,没有证据证明李春义有罪,适用法律不正确,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2008-03-05 10:47:13 网友:伸张正民主与法制杂志:转型中国的立法新生态 发表评论 IP:58.1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昆都仑区分局拘留李春义时,检察院逮捕李春义的24小时以内没有通知家属和单位,把无罪人非法拘留、逮捕违法,办案人枉法办案徇私舞弊,违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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