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相似的还有,企业破产法打造十三年,物权法孕育十四年,2007年年底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即耗时十四年……
更加令人感叹的是,上述“难产”多年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治安处罚管理法以及尚在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等诸多“敏感”法律在内,进入审议程序后往往争议四起、难关重重,陷入长期“搁浅”的僵局,有的甚至因搁置近两年险成“废案”——笔者曾将这一现象称为“立法缓行”。以物权法为例,自2002年年底作为民法典一编首次进入审议程序后,风波迭起、争议不休,并未按原计划在2005年或2006年的全国人代会上通过,而是反复上演“立法缓行”,先后8次审议的历史纪录,更是成一时绝响。
种种迹象表明,过去五年,伴随着中国改革走入无法“摸着石头过河”的深水区,中国立法也到了直面改革难点、破解立法难题的攻坚时刻。从中国立法的历史进程看,一方面,相对容易的法律已经先期制定,而那些有待填补的立法盲区,大多属于触及深层矛盾和冲突的“老大难”。另一方面,一些严重滞后的法律亟需修改,而修改之处通常也是改革难点和矛盾焦点,一个条款的修改难度往往甚于制定一部新法。而在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的历史关口,日趋激烈的利益博弈、难以扭转的体制惰性、无法忽略的现实国情等等所带来的掣肘,都进一步加剧了中国立法的艰难处境。
但正是在这种反复审议、一再“缓行”的艰难曲折中,诸多法律“难产儿”在过去五年纷纷成功分娩,这或许正是立法者勇气和智慧的最好证明。
在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是否入律始终争议最大,但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反垄断法并没有一味跟从西方经验,而是专设一章规制行政垄断;企业破产法提交审议后,因“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孰先孰后”的分歧搁置近两年,最终找到了既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又尊重国际通行规则的制度平衡,可谓破解中国式立法难题的典范;而物权法更是处处体现着本土资源与先进理念相契合的中国式立法智慧。有统计表明,物权法七成以上的规定有别于西方国家,诸如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在世界民法史上从未出现过,都是中国独创的本土化物权制度。
自然,并非所有的立法难关都能成功逾越。典型者如物权法,这是一次深入到所有制核心层面的立法挑战,但政府主导型拆迁实践、土地公有制等现实国情,却让“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重大物权问题留下了制度盲点,它成为一些舆论批评的议题,也是日后“最牛钉子户”事件、“小产权房”风波等公共事件的根源所在。
也许我们应该理解,在这个改革与立法共生共长的特殊年代,面对一些改革尚未到位的现实语境,许多立法妥协也许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那些立法的“难产儿”们,即使还有某些“先天不足”,但只要初试啼声,便足以令中国社会为之一振。
从更久远的时间纬度观察,中国的改革和现代法制建设都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与七至九届全国人大持续增长的立法数量相比,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数量已经趋势平稳乃至有所下降。但重要的是,过去五年诞生的诸多法律,尤其是那些法律“难产儿”,许多都是如立法机关所称的“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在“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间表接近尾声之时,这些立法的决定性分量不言而喻。这意味着,一个“有法比没法好”、追求立法速度的“前立法时代”,已经全面转向攻克立法难题、开拓立法深度的“后立法时代”。只有从这个视角出发,我们也许才能真正理解,过去五年的立法攻坚对于当代中国法制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