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保护弱势的行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采取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国际通行原则,根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等有过错、司机无责任的,可以降低赔偿额度。
吊诡的是,先进的人道主义“洋理念”,来到中国却“水土不服”。与社会守法意识良好的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行人交通意识普遍低于司机对路权的尊重,基于这一现实国情,让相对守法的司机群体为相对不守法的行人群体“买单”,多少显得不够公平。难怪道交法76条甫一露面,就成为坊间和网络经年不息的争议话题,甚至流行起“要想富,上马路。若是想暴富,直接上高速”之类的嘲讽。
事实上,对于道交法的种种质疑乃至误读,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不够清晰。数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间社会的修法呼声持之不懈,终于推动立法机关于2007年12月修改了道交法,至为关键的变动是,如果机动车一方完全无过错,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先进理念并未废弃,而立法的公平性则更为彰显。
尤为重要的是,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民意立法路径,都倚靠着一个日趋宽松的立法环境。普通公民可以对诸多“敏感”立法公开评头论足,而道交法这般已然付诸实施的法律,依然允许民众无情批评,并且仅仅实施三年就断然修法以回应民意。这些往昔不可想象的变迁,正昭示了中国立法民主化的长足进步。
当然,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当下的“民意立法”都还有极大的改善空间。比如,一些“意见公民”提交立法建议后杳无回音,2007年再次调整个税起征点时并未重现立法听证等等,都意味着集权型、封闭型的立法旧制彻底转向参与型、回应型的立法新路,还有待时日。但可以肯定的是,参与立法正在渐渐成为中国公民的生活方式,而立法机关和民间社会亦已达成一种共识——倘若民众无法介入立法的公共生活,无助于一个国家的法制成熟,也无助于一个民族的政治成熟。这,正是过去五年中国立法的一大收获。
立法博奕之现象七十二变
立法博弈—— 一度是仅限法学专家使用的“专利”词汇,但在最近五年,已成为大众媒体描述中国立法现状的高频词汇。
立法是人民利益的统一反映,怎能允许博弈存在?这种传统的立法观念,曾使立法博弈长期被遮掩。但事实上,行政部门之间扩张权力、争夺利益的立法博弈,早已滋生出富于“中国特色”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而且始终尾大不掉,至今仍是中国立法的痼疾。比如,诸多不动产登记机构“诸侯割据”的混乱,曾让物权法一度陷入难以摆平的困境,幸亏立法机关的坚持,才将统一登记制度确定下来。而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与上级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垄断企业的强大游说能量,逼迫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反行政垄断制度开了“豁免”的口子,而数个行政部门对执法权“寸土必争”的狂热,也使统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立法构想最终流产。
不过,部门的“立法寻租”冲动,已经遭遇民间力量、公共舆论的有力阻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起伏过程,就生动体现了公权与民意之间的新型立法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