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共权力套上法制缰绳的同时,法律的触角也延伸到了执行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2005年4月27日诞生的公务员法是中国现代文官制度的一次空前变革,公开选拔、引咎辞职、竞争上岗等官场“新政”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在力图破解任人唯亲、腐败僵化等官场陋习的同时,也在宣示着“治国先治吏”的理念。
自然,对有着悠久专制主义传统、又长期实行“行政独大”体制的中国而言,行政法并不能轻而易举地褪去“治民”、“管束”的国家主义色彩。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范围、种类的大幅扩张,仍令人心存忧虑。而民心期待的官员申报财产制度没有写入公务员法,也不免让人深感遗憾……自由平等、民权至上的价值理念要全面主导中国的行政法建设,还须经历更多的磨炼。
司法公正:从个案走向制度变迁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等,乃是困扰中国社会多年的公共话题。也正是这种积累效应,使得制度重建已刻不容缓,“司法公正”因此成为最近五年最为鲜明的立法线索之一。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提升司法民主的一次重大变革,其目标是根治陪审实践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病症。耐人寻味的是,同样名称的立法草案曾在上届人大接受过审议,却因分歧过大、搁置不议超过两年后成为废案。经历了如此曲折的前尘往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依然成功激活,足见立法机关推进司法公正之决心。
陪审制度改革尚且余音绕梁,司法鉴定体制又奏改革新曲。2005年2月,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打架”等乱象纳入立法整肃视线,在种种改革措施中,最具亮色的莫过于司法鉴定机构从“机关化”全面转向“社会化”,这是与部门利益的一次勇敢切割,换取的则是全社会对司法鉴定的信心重建。
人民法院组织法于2006年10月的修改,让社会热议多年的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终于取得法律“通行证”,持续下放二十多年的死刑核准权就此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而此次修法所承载的保护人权、程序正义、少杀慎杀等司法理念,更让全世界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历史性进步。
一年过后的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连袂修改,前者着力破解的是民众最为痛苦的“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症,后者则力图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所遭遇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现实困境,其共同理想则是追求一个更加公正的司法环境。
对公正的呼唤,也回响在法律服务领域。2005年8月问世的公证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拯救公证业的诚信危机,其具体制度设计无不体现出“乱世用重典”的良苦用心。或许正因此次立法,让中国社会诚信体系的一根支柱不致倾覆。
更富意味的是,为司法公正而谋划的诸多立法,都显现出了个案推动制度变迁的轨迹。同一案件竟然出现六份不同司法鉴定结论的黄静案,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大推手;佘祥林冤案、聂树斌疑案以及一系列“枪下留人”事件,是点燃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导火索;“宝马彩票案”等一系列“公证不公”事件的爆发,则是推进公证立法的巨大动力……
透过这些立法动因,不难领悟到一种务实、智性的立法战略,即,以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难题和矛盾焦点为切入点,凭借立法手段分兵突进,各个击破,并不断激活更多层面、更深层次的司法改革,最终合纵连横,完成改革大业。这种步步为营的改革路径,意味着未来的国家立法还将继续担起那荣耀而艰难的历史使命——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