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历史并非简单地重演,尽管此次修宪仍奉行“小改”原则,却已经突破了“私产”、“人权”等长期禁锢的观念禁区,这足以证明从思想意识到具体制度的全方位改革,已经推进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更重要的是,随着“保障人权”、“保护私产”、“社会保障”、“征地补偿”等关键词汇的入宪,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些重要政治原则和道德价值开始融入中国的宪政内核,并全面刷新了公民权利意识和国家价值观。
此次修宪所确立的宪政新思维,也为未来立法奠定了宪法性基础。此后物权法、社会保险法等重要法律的浮现,其精神源头都可以追溯至此次修宪。而“保障人权”等宪政理念,更是融入了大批立法的条款肌理,抬高了中国立法的精神海拔。
2006年8月诞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宪政民主领域的又一起标志性立法事件。前后磨砺达二十年之久的监督法,其立法过程也是人大监督的一部变迁史。一方面,沈阳人大否决法院工作报告、广东人大“预算监督风暴”等诸多反响强烈的公共事件,正在不断激发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的想象力。另一方面,在人大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基本前提下,如何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仍是极其敏感的政治性议题。
监督法之难,不在于该不该立这部法,而在于如何在宪政理想和政治现实之间寻找切实可行的制度方案。由此不难理解,监督法并未在人大监督权限方面有大的突破,而是梳理出现行宪法等相关法律已经确立的各种监督形式,致力于各项监督权的程序建设,以解决监督乏力、监督缺位、监督虚置等现实弊端,并在监督为民、监督公开、监督实效等方面着墨颇多。
尽管与一些人的期望尚有距离,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一些草案相比,最后定型的监督法文本也谨慎了许多,但这种务实的立法选择,使得人们望眼欲穿的监督法终于不再无限期“搁置”,也使层次最高、权威最大的人大监督全面进入了法制之轨。这对中国民主政治而言,当数一次历史性的突破。
同样具有突破意味的是2004年10月对现行选举法的第四次修改。尽管采取了稳妥的小改方案,但改革力度却有声有色,诸如引入预选程序、推动代表候选人走近选民、加大惩治贿选力度等等,招招都直指选举实践中的现实弊端。选举法修改一年多后,各地人大纷纷启动了换届选举,在选举法中已经“预热”的各项改革措施,很快在选举实践中全面检验。
“稳定推进”是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策略,这样的思路也必然折射进宪政民主领域的立法。另一方面,在法律保障和规制下的民主试验,以及以立法形式不断寻找突破口的宪政改革,实际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制度资源和实践资源,为未来更为深刻的改革风暴作了铺垫。
民生立法,与百姓利益同行
在中国立法史上,也许没有一部法律如物权法这般,拨动了整个民族的心弦。“物权”,从一个国人备感陌生的词汇,到最近几年举国热议的流行语,其间跨越了多少世事沧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西方传说与“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中国寓言激情撞击之时,一场空前的权利意识启蒙已唤醒了国人捍卫、创造财富的决心和信心。因为物权法的诞生,财富不再羞于启齿,而是得到了法律的真诚祝福,这是足以改变中国文明史的一次深刻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