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6日,天津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和天津市某物业集团下属的木材四公司进行土地转让过程中,因拖欠木材四公司土地转让费4800余万元,被木材四公司起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木材四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账户,对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
为尽快平息纠纷,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求助于刚升任市检察院党组书记的李宝金。
2002年12月5日,李宝金把王某给他的反映材料批给市检察院有关部门,指令该部门负责人直接和天津市某物资集团总经理王某联系解决。这名检察官只好拿着李宝金的批示找到王某。王某感觉到,一个市级领导对一个普通公司的经济纠纷如此关注,其中定有隐情。他不敢怠慢,让登门的检察官与本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迟某具体商议解决的办法。
迟某得知李宝金的意思后,心里感到很沉重,担心这件事办不好李宝金有意见。而要办好这件事,木材四公司就得做出让步,在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损失。
为了让李宝金满意,他只好答应做木材四公司的工作。后经王某出面协调,某公司和木材四公司双方均作出了让步,使双方的纠纷达成了调解意向:由某公司一次性付给木材公司1935.5万元和总价值150万元的商品住房5套,木材公司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
12月2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的协议。
由于李宝金出面,这场企业经济纠纷虽然很快得以平息,但木材四公司却为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两年之后,2005年上半年,李宝金给帮过忙的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打电话,称自己山东章丘老家现在修桥,请王某考虑一下能否提供100万元的资助。面对李宝金赤裸裸的勒索,王某本不愿给,但一想到李宝金的权势和以前的帮忙,公司今后的发展也许还得求助他,只有无可奈何地答应李宝金的要求。
很快,100万元的修桥赞助款便按照李宝金的意思汇到了他提供的一家名曰龙顺公司的账户上。事实上,这笔巨款根本不是李宝金为家乡修桥募集的赞助,而是他以此为借口,为自己索取的不义之财。
2003年初,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在进行东移项目建设中,从国外订购了一批锅炉、空压机等设备。按该项目建设原计划,这批设备准备用国产设备,应该在国内采购。因此,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在当初上报立项审批项目时,没有申报这批原本国内采购现已改为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清单。而决定改用进口设备后,这家钢铁有限公司立即向有关部门补办了申请和审批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发改委未予批复。
2003年3月,从国外订购的设备如期到达了天津港口,因缺乏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国家鼓励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设备清单,这批设备不符合免关税条件,被天津海关卡住,不予通关。设备出不了关,东移项目就无法上马,这可急坏了某钢铁有限公司的领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