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西方的公职律师制度
公职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并为英美法等国家所普遍采用。
在西方各国,绝大多数政府机构中都由律师雇员负责处理该部门的法律事务。美国共有政府律师1.8万多人,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0%还多。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有政府律师近500人,占全省律师总数的8%左右。英美法系国家的政府律师主要是参与立法,对政府的决策和计划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论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违法审查,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参与诉讼等。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也有公职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但不允许公职律师代表政府部门出庭,不能办理诉讼业务。
在一些西方国家,当公职律师作为司法人员出现时,在某些特定场合,可以担任法官或检察官。
加拿大《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律师从事司法业务应着职业服装(法衣)。”第17条规定:“每一个获准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为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员。”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也规定,“在法院工作繁忙、法官人数不够时,律师有应法院指定代理法官的义务”。
律师除代理法官职务外,还经常为检察院工作。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服务于国家公诉机关是常有的事情。律师还可以就某个具体案件受雇于国家公诉机关,为其服务,只是律师在执行国家公务期间不得执行律师职务,处理律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