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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的角色之忧
《公职律师调查》专题报道之二
[ 本刊记者 王健   发布时间:2008- 02-05 09:59:17  不得不说 ]

  然而,直到2005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组成的“两公律师代表团”单独出现,“公职律师”才被正式纳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之中。在“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上全国始终处于无序状态。

  “目前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全国涌现了四种模式:扬州模式、周村模式、厦门模式和广州模式。”王进喜说。

  王进喜介绍说,扬州模式即政府雇员制:公职律师受聘于政府机关,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作为政府雇员,实行高薪金制。周村模式即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受公职律师办公室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双重管理。厦门模式即岗位公职律师制:只在政府职能部门中设立公职律师岗位,不另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双重管理。广州模式最为成熟,实行的是公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在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职律师的执业和管理机构。同时,还在同级行政职能部门内部设立公职律师岗,称为岗位公职律师。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职律师事务所进行三重管理。

  公职律师“管理单位”的“百花齐放”让法律界人士产生了另一层担忧。“司法部门可能规定了公职律师的职责,但由于部门隶属不同,司法机关对其他部门的约束力明显不足。公职律师行使审查和规范功能在职能部门内恐怕难以得到应有尊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宜说。

  这种担忧恐怕还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延续。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律师法》,其中依然没有涵盖公职律师。这让王进喜教授感到十分遗憾。

  早在律师法起草当初,王进喜就呼吁将公职律师入法。他在专家建议稿中专门对律师作了开放式的定义:“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执业。”可惜的是,他的建议没有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采纳。

  如今,11年过去了,公职律师依然处于争议的漩涡中。这让王进喜对公职律师的发展前景产生忧虑。

  王进喜呼吁,国家应当尽快把公职律师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正视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化水平,推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让公职律师早日甩掉“师出无名”,“于法无据”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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