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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的角色之忧
《公职律师调查》专题报道之二
[ 本刊记者 王健   发布时间:2008- 02-05 09:59:17  不得不说 ]

  2007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律师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原《律师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制度重新确立出现曙光。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律师法》,恢复了原《律师法》有关“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公职律师制度又陷入尴尬境地。至今仍然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能够推动公职律师的发展。

角色之疑虑

  2007年6月,重庆市决定把所有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福利待遇,目的是“更好地调动起现有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专业特长,吸引更多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中心,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应援尽援’目标”。然而,这一“良苦用心”的做法刚一公布便遭遇强烈质疑。

  反对者认为,法律有明文规定,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同时,政府应当对履行法律援助的律师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并对作出积极贡献的法律援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调动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专业特长,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更大贡献,而不是法外开恩,“归公”了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指出,分散在政府部门的岗位公职律师有着双重身份,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与现行的《律师法》“国家机关的现有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相冲突。“这是公职律师面对的最大矛盾。”

  其实,自公职律师试点开始,由于兼具公务员和律师的双重身份,对于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武汉大学法学院的一位博士生就指出,由于公职律师大多兼具公务员身份,其工资福利、升迁等个人利益完全由本部门决定。公职律师很难制止单位“一把手”的违规违法操作,在现实的利益面前,选择维护部门利益有可能成为一些公职律师的违心之策。而这种维护因有律师的参与,会使这种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技术化。

  “在这种情况下,公职律师的人格独立性和执业独立性都将大打折扣,可能沦为政府部门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位博士生担忧道。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一位工作人员提出,公职律师的职责与政府法制办的职责基本重叠,公职律师承担的职责,法制办的日常工作都包括了。

  然而,一位在政府部门供职多年的公职律师则不认同上述说法。他认为,公职律师与法制办的职责不趋同,否则公职律师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她说,二者职责确有交叉,但并不矛盾。公职律师主要处理政府及部门微观方面的法律事务,而法制办主要是处理政府宏观方面的法律事务。二者可以做到并行不悖,共同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对于二者交叉的职能,随着公职律师制度的逐渐完善可以理顺。 

期待法律上的“名分”

  也正是对公职律师的论争不断,在进行公职律师试点的过程中,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一直困扰着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在《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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