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年的缓慢推进
中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形成,是在建国后。
1956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发布,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800多家法律顾问处,一批精通法律、长于实践的专职公职律师应运而生。他们身为国家干部,享受政府俸禄,业务收入归地方财政统管,产生了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职律师体例。
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直至十年浩劫,公职律师队伍几乎全军覆没。
1979年,中国政府提出“建立民主法制国家”,司法部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各地陆续出现20多家“法律顾问处”,全国有200多人进入这些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或在50年代曾经做过律师,或在“文革”期间做过政治教员。这一时期,这些律师跟警察、法官一样,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政府发放。
1988年3月,中国律师制度作出重大改革,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纯粹官办改为“合作制”,改变了10年来律师事务所为官方垄断的历史。律师职业与国家公务人员相剥离,律师开始走向社会。
1993年12月,司法部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的设想。
1995年,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1996年4月28名浦东律师成为我国第一批公职律师。此后,北京、南京等地也陆续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再次现身。
同年,《律师法》出台,规定“国家机关现职人员不得兼任律师”,刚刚开始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陷入尴尬。
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情况,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将公职律师的职责扩展到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一大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职律师走上工作岗位。
2006年8月,司法部向全国总工会机关10位同志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全国首批工会公职律师正式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