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提出:问题学生就读工读学校,是否还必须维持“三同意”形式?当家长已丧失“监护”能力,或其本身就有违法劣迹时,公安部门能否及时把问题学生放进工读学校就读?
皮艺军教授认为,公安部门不仅应该这么做,而且这种带有“强迫”性质的“强制”行为本身,不仅不违反人权,还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可就是皮艺军教授高度提倡的这种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依据。按照法治的一般原理,任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当由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决,否则就是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
而作为刑罚之外的一种辅助性的刑事制裁方法,以消除犯罪原因的积极功效而在现代各国的刑事法治体系中被普遍采用的“保安处分”在国内尚无立法。
至于国内现在频繁提到的“社区矫正”则是专指“保安处分”当中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这是促使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的一种措施。
在国外,由法律赋予其职责的专业社工是独立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他们从接手矫正工作,到为其寻找新的监护家庭,进行监护人转移、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帮教工作,都由其独立完成。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对社工的工作进行抽查,根据社工的职业业绩和道德口碑决定委托,一旦发现有问题,社工将依法独立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而这一切在中国,立法上是一片空白。
立法上存在空白,由非执业人员承担非职业操作的后果是,一旦出现问题,同样缺乏法律追究依据。
虽然我国现在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存在不少问题,它们既不是实体法,也不是程序法,又没有明确执行主体。按皮艺军教授的说法是,“只有宣言和倡导的功能,至今为止没有被一个司法机关引用过”。
把工读学校纳入法制化管理,什么样的孩子该送入工读学校?哪些事项应由老师、学校、公安机关决定?“自愿”进入工读学校是否应当作为一个前提性必要条件?这些都应用法律条文把其功能、运作、组织结构固定下来,制定统一标准。
我们正在告别一个以牺牲自由或者牺牲法律的自有价值来换取社会秩序的时代,当法律和人权、自由发生价值冲突时,我们应当寻求一种正当程序和更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它们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