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学界对审批制、请示制、审判委员会等“泛行政化”的司法机制提出了诸多批评,大家都认同了一个观点,即司法改革的一大目标就是要充分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而真正建立权责统一的司法机制。
此后,各地方人民法院尝试了审委会旁听审理、设立专门委员会等多项改革。
2007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改革。
——审判委员会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提倡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起直接审理案件。
——审判委员会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人人阅卷,人人提出审理意见,直接讯问被告人或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观臆断。
——审委会委员逐步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改变过去只能由院庭长参加审委会的习惯做法,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也有机会进入审判委员会。同时配套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
——改革审判委员会表决方式,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如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或审理的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合议庭意见分歧大,上下级法院意见分歧大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经审理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