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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2007
[ 本刊记者 黎伟华   发布时间:2008- 01-11 11:7:51  不得不说 ]

  三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四是建立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上级法院决定异地执行;

  五是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间,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并且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再审制度“变法”破解百姓“申诉难”

  为脑瘫的孙子向医院索赔,李文峰用了十年的时间。我刊长期关注的李文峰诉安徽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后,不久前才刚刚结案。作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典型案例,李文峰亲身体验了什么叫做“申诉难”。

  审判监督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司法难题。原来的司法模式下,法官对启动再审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再审成了一种“待遇”,群众甚至为此还得托关系、走后门。

  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人民法院的再审制度取得了四个方面的进展:

  一是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确保有正当申诉理由的案件都能够纳入再审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是改革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改变了终审不终的历史,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

  三是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

  四是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解决了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间较长等问题,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改革审判委员会实现“谁审谁判案”

  谈到审委会,让人想起安徽农民沈松成。两年前,沈松成不服当地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他构成贪污罪的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审判委员会在幕后断案,违背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沈松成的话非常朴实:“他们不审,凭啥判我的案子?律师在法庭上说得再好,判案的人都没有听到,就把案子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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