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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2007
[ 本刊记者 黎伟华   发布时间:2008- 01-11 11:7:51  不得不说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称,多年来,各地方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方面存在不同做法,亟待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现有的一些规定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完善、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审判公开工作制度,为审判公开工作的实践及时提供指导和依据。

  2007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确保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第一,首次明确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的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三项基本原则。《意见》规定这三项基本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还是首次。第二,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第三,推出了三项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第四,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公开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的四个方面要求。第五,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听证工作提出一般要求。第六,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正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该《意见》是一份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也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承诺书。

司法解释立项社会提案首“入选”

  2007年8月15日,由社会各界提出的两项立法建议,即《关于签订合同时仅摁有手印应如何认定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村委会成员被非法撤换、停职、诫免等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解释》,首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完备的司法解释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的合理限制,从而保障法律实施过程的统一。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是继4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后,第一次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计划。该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进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新阶段。

  这次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包括了物权法、破产法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刑事证据的有关规定、民事执行工作的规定、民事案件再审问题的司法解释等重要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出台,将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准确贯彻执行法律,统一司法标准,有效化解社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司法解释立项建议工作向社会各界敞开了大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各类司法解释立项建议五十多件,其中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提出立项建议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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