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举措,法律界评价认为:一是丰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是统一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2007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四是完善了死刑二审开庭程序,改变了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合而为一”以及二审基本不开庭的做法,有利于落实死刑案件中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五是完善死刑核准程序,改变过去以书面审为主的做法,对报请核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全面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辩护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评价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进步,也是我国保护和尊重人权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统一收费标准缓解百姓诉讼负担
几年前,湖北省某县农民陈冬生欠了乡财政所1500元钱,因家贫无力偿还,被财政所告到了该县燕厦法庭。法庭判陈冬生败诉,并在财政所的申请下执行。可是当陈冬生卖光家里值钱的东西凑足1500元钱交给他们时,却被告知还欠800元,因为法庭要从中扣除800元的诉讼费。而按照规定,案件受理费加申请执行费只有120元。
基层法院巧立名目乱收诉讼费,已不是个别的现象。同时,“打不起官司”也是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一大问题。
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用的负担与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重新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调整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不仅澄清了以前诉讼费收取中的一些模糊概念,而且逐一细化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这对打官司的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好事。
专家评价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央司法体制和法院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改革,对于进一步降低诉讼门槛,减少涉诉群众的经济负担,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畅通诉讼渠道,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促进公正司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落实公开审判司法公正“看得见”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宣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当年,北京一中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被称为“破冰之旅”,而向社会承诺公开审判的公告和旁听证作为中国法制进程的见证被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