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改革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法学界围绕着司法改革所进行的争论与设想不绝于耳,与此同时,司法改革也在司法实务界大张旗鼓地进行着。各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各式各样的大胆的创新与尝试。
面对这些各自为政式的改革措施,业界评价也是毁誉参半,有人称这些举措是有益的探索,为司法改革探索了道路;也有人对于那些超出法律规定范畴的改革颇有微词。
令人眼前一亮的是,2007年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围绕着司法改革采取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举措,不论是出台大量法律、法规,还是收回死刑复核权;不论是统一诉讼收费标准,还是改革审判委员会……细细品来,这些举措无一不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司法改革已经从试验性的零敲碎打走向中央集中部署统一推进。
2007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
这一年是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战略任务十周年,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的一年。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综合多年来各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司法改革所进行的探索与经验,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力度颇重的改革,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中画上了浓重的一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体制改革与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评价说,法院司法改革当然要强调发挥基层的积极性,但无论如何改革,改革本身必须规范,各项改革措施应当纳入司法改革全盘的统筹规划之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
死刑复核权回收统一行使生命权
2006年12月7日,范凌详因杀害兄嫂二人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范凌详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还有请110呼叫120抢救被害人的行为,2007年7月11日最高院裁定不核准范凌详死刑,发回青海高院重审。后来,被告人范凌详被判处死缓。
这是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办理的多起案件之一。
死刑复核权回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被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迈出的最勇敢一步”,它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决心统一行使生命权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