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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审马克东
[ 本刊记者 连继民 侯兆晓   发布时间:2007- 12-27 10:8:22  不得不说 ]
 

马克东:法院应判我无罪

  马克东案最关键的部分在于收取的100万代理费是律师办理业务的正常收费,还是以办案为由进行诈骗。

  庭审中,马克东自我辩护说:“当初赵文刚委托我们办金色年华案(即2001年广州伤害案),除了为其他被告人出庭辩护以外,宋鹏飞还要求能够无罪或者是中止审理。最后办成了,他们按合同付了律师费,事隔5年没有纠纷,也没有说过我诈骗他。”

  公诉方指控马克东自称“认识广州市中级法院的郑庭长、何庭长,可以帮忙找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的说辞是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

  辩护人则反问,如果马克东真的认识“郑庭长、何庭长”,那还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吗?

  马克东自我辩护说:“现在的社会风气都认为关系很重要,在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对每一个案件依法辩护是主要的,找关系只是辅助手段。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都会问,‘你跟法院熟不熟,跟法官关系好不好’。按照这样的逻辑,只要说自己认识法官,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行贿,要么是诈骗。真认识就是行贿,假认识就是诈骗,反正都会有罪。”

  马克东的同事们在公开信中认为,赵文刚受其老板宋鹏飞委托为金色年华案的涉案人员聘请律师,并由万发公司(宋鹏飞所在公司)统一支付律师费,该合同合法有效。其后律师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委托方也达到了委托目的,双方也没有纠纷,公安机关不应主动介入双方的合同关系。就算赵文刚等与马克东发生合同纠纷,完全可以向律师管理部门投诉,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无须辽宁警方为他们主持公道。律师违纪违规自有律师法和行业规章来规范。

  公开信还认为,中国的律师被定位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中国律师又是法律界中唯一的没有任何权力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面对的往往就是公权力,尤其是做刑事辩护案件风险可想而知。“马克东案”一旦被判有罪,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从一把增加为两把,除了“律师伪证罪”,还有“诈骗律师费罪”。就算是真正的执业律师,就算当事人对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经满意,就算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三年、五年、八年、十年,危险也始终存在。这种危险不但会发生得很突然,而且结果也会是很悲哀。这就是当前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

  在最后陈述时,马克东说:“希望法庭判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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