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1日,辽宁省公安厅宣传处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解释道:“‘沈阳贩毒集团’案非常复杂,连细枝末节都非常复杂。涉及此案的一些人想尽一切办法‘洗黑’,有的人甚至找国外的媒体‘告洋状’。警方办任何一个案件都是有证据的,不会轻易抓人,抓一个普通人都非常谨慎,更何况马克东是一位知名律师。马克东案正在审理中,未经同意,我们不会向媒体介绍具体的办案过程。”
法院:会依法审判
2007年9月10日,“律师诈骗毒枭”案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马克东接受委托,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赵文刚委托马克东为他辩护时,马克东为骗取钱财,利用其急于找司法机关疏通关系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可以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为名,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100万元。
马克东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收取100万元的代理费为赵文刚辩护,以及后来为宋鹏飞案当幕后顾问进行业务指导,都属于律师的正常业务范围,马克东并不构成犯罪。
2007年9月30日,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发出一份马克东案致全国律师同行的公开信,信中对此案程序及实体问题提出了质疑。
首先是管辖问题,马克东涉嫌诈骗一案,起诉书明确指出其涉嫌犯罪地在广州,而马克东的居住地也在广州,按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马克东一案,应由广州市有关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位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广东进行审理,但是考虑到涉黑案件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指定,辽宁营口站前区法院的审理就有了依据。但是,如果审理有问题,同样可以继续走司法救济的途径。”
公开信还质疑:1、经济诈骗案为何没有被害人。赵文刚是受宋鹏飞委托去请律师的,警方说因为马克东不是宋鹏飞的辩护律师,所以马克东是诈骗律师费,奇怪的是宋鹏飞自始至终都没有露面,连片言只语都没有。2、诈骗案没有任何报案材料。经济诈骗案立案的第一份资料应该是报案材料,但马克东案既不见有受害人,又没有任何报案材料。3、警方先抓了马克东然后找证据证明其诈骗。马克东10月20日被抓到沈阳关押,控方的证据基本上都是以后生成的,赵文刚第一份“讯问笔录”时间是10月26日,第二份“询问笔录”时间是11月5日。“被害人”的证言为何是“讯问笔录”。4、没有破案经过,也缺乏办案过程中所必要的法律文书。
2007年10月12日,辽宁营口站前区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刘岩向记者介绍道:“到目前为止,接受媒体采访,你们是第一家。院长外出开会了,等他回来,案子就会进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案情部分已经有媒体进行了报道,有的属实,有的不属实。但是,我们法院会依法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