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喜认为:“商业因素极大促进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使得我们追求的正义、公平在更大范围内获得实现,因此我们不能绝对否定商业的作用。”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两个方面。律师职业的过度商业化色彩又会与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形象发生冲撞。近来,关于律师职业的商业属性问题广受关注。有人把律师当作挣钱机器,更有甚者,认为律师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人民币”服务。而一些初入此行的律师则饱尝艰辛,他们为了生存不得不东奔西跑,为了饭碗、房子而疲于奔命,也有的希望踏入律师界一夜成名,一夜暴富。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从深层次剖析认为,律师的非公职身份决定了律师首先需要自行扮演经济角色,在日渐市场化的社会中,成为自食其力的经济人。由于律师法没有明确哪些事务只能由律师去完成,律师为生存演绎的无序和混乱状态便注定不可避免。
韩德云认为,政府应该率先通过购买法律服务这个公共产品的方式,帮助律师拓展法律服务市场。
律师的现实困境可以总结为外部的大环境问题,比如,在办理业务中会见当事人难、阅卷难、取保候审难、通信难、调查取证难、律师意见被采纳难、投诉难、执业风险大、所谓的审限和执行期限在现实中已流于形式、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亟待加强、社会舆论亟待转变观念、法律服务主体十分混乱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
中国政法大学陈宜教授说,尽管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由于立法和制度仍不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刑法第306条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在现实中,证人在律师调查后因各种原因出现反复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这就有可能把律师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导致司法机关错误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此外,市场经济过浓的商业气息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的不完善,一些律师自身不能严格自律,行业协会的管理缺乏依据,也造成了律师使命的履行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
陈宜说,通过正修改的律师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成为律师群体的共同期待。
一些学者及专家建议应在立法上赋予律师有限豁免权。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拘捕律师;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律师因履行职务而获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如不属法定除外情形则有权拒绝作证。立法应明确规定律师因职业保管和持有的文件、物品不受扣押,对其住宅和办公室的搜查也必须严格限制,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中创联律师事务所肖宇律师说,不能把律师法仅仅看作是明确律师权利和管理律师的法律,更应当看作是公民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就在记者发稿之时,修改后的律师法正式通过。记者发现,律师界的许多意见建议得到了采纳,律师“触雷”的制度之困已得到了极大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