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律师愿意做刑事辩护,即使非常谨慎也会不小心“触雷”,马克东案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中国律师的执业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律师自身问题颇多
国外从事律师的人或为了钱,或为了权力和名望,或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或为了超越自我,而我国因制度的设计和司法等现状所致,人们选择律师职业更多的只是想通过这一职业获取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供自己享受。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分析道,首先,一些律师法治信仰日益衰弱、职业理想逐渐崩溃。所有社会法律制度建立的哲学假设前提是“社会是有公平和公正的,这种公平和公正是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维护的”,大量的律师在学生时代都接受了该信仰的教育,他们选择律师职业正是因为能为实现该假设前提发挥作用而引以自豪,但现实的状况让他们遭遇了一次又一次无情打击,使他们对通过律师职业实现上述信仰价值产生怀疑,尽管律师们可能通过律师职业获取丰富的物质财富,但因对职业价值作用的怀疑而不断丧失其职业自豪感。
其次,职业自信的消失。律师渴望以其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良好的判断力,为当事人提供真正审慎的建议,但由于实际生活中冤、假、错案的存在,使律师在信任上遭遇到当事人的严重质疑,久而久之,律师从保护自身出发,在作出判断建议时,就不会十分肯定地表述,而会自然地在判断之后增加附条件的“但书”,甚至有时自己都怀疑自己所作出的判断,更不用说当事人了。
再次,业务无专攻,业务开拓创新能力低下。大量律师为了创收,没有自己的特色服务领域,什么业务都承接,结果是什么业务都不精通,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目前,大量律师仍然固守在传统的诉讼领域,收入基本来源于诉讼领域,非诉收入所占比例较低,具有高附加值的新法律事务业务,要么不懂,没办法给当事人提供合格的服务,要么被其他市场服务主体所抢占。
最后,执业道德有待提高,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轻视社会效益,为民服务、诚信服务的意识淡薄,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包打官司”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贿、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等现象。有的律师对当事人敷衍搪塞,收钱不尽责,甚至欺骗坑害当事人。
制度之困
国家将律师推向市场,现在提供法律服务与商业利益产生了矛盾,应该如何处理?
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条例》到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身份的法律定位几经变迁,它带给律师的心理冲击和生存发展方式也是几起几伏。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教授王进喜说,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定位于国家法律工作者,而漠视律师业的商业化属性。中国律师业要发展,国家又拿不出那么多的钱来养活律师,从1980年到1986年,律师业发展缓慢就是例证。
1993年管理部门对律师体制进行改革,要求新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体现“两不四自”特征:“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在随后出台的律师法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律师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