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有明文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控诉方指控马克东同时为宋鹏飞和赵文刚担任辩护人涉嫌违法,这一指控是否站得住脚?
李贵方:据我了解,马克东为赵文刚辩护时,只是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进入起诉阶段就已经终结案件,所以不存在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两名被告辩护的问题。而且,在宋鹏飞案中,马克东并没有出面,只是做顾问和幕后的研究指导工作。所以这不是主要的冲突所在。
周其华: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被告辩护,收取两个被告的钱这是不允许的。但是,仅仅是在背后研究一下案情、出出主意,这是可以的。
记者:马克东在此案中有没有过错?
李贵方:马克东在此案中不妥之处在于:1、虽然马克东说跟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合同,但是,在其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找到合同文本。如果说当时签订了,后被弄丢了,说明律师事务所在档案管理中存在不规范之处。2、100万元收取以后,并没有入到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律师是不允许私自收费的,收费以后应该交到所里统一管理支配。3、由于没有入账,所以也没有给当事人出具发票。
记者:即便马克东在费用收取上存在不妥之处,但是否构成经济诈骗?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找法官了解情况、介绍案情是否违规?
李贵方:法院开庭时我作为专家身份旁听了此案,也在广东律师协会的组织下参与了专家论证会,对此案应该说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此案马克东在大的方面是没有问题的,不构成诈骗。马克东本身就是律师,从事正当的律师业务,收取律师代理费,此案属于风险代理的性质,办成案件收钱,办不成不收钱。至于收多收少都不是问题,但是如果不是律师,则另当别论。
律师跟某个法官熟悉,只要不存在金钱交易,正常了解案情这是没有问题的。
周其华: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应当采取什么方式办理案件,在开庭之前,去找法官了解案情,相互交流,是完全可以的,但是行贿不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马克东按照合同约定做了之后的法律工作,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我认为马克东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