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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眼中的马克东案
[ 本刊记者 连继民 侯兆晓   发布时间:2007- 12-26 15:51:2  不得不说 ]

  针对颇有争议的马克东案,广东省律师协会专门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全国律协维权部的有关人士也表示,在对案件材料进行详细研究以后,会以全国律协的名义对此案作出回应。针对业界对马克东案的争议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

  记者:按照刑诉法规定,马克东案应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营口站前区法院管辖是否合适?

  李贵方:此案依法应该由广东省的法院管辖。至于最高院出于什么目的指定此案异地管辖,不是很清楚。对此我们进行过两次专家论证会,结论很明确,管辖权应该归广东省的法院,但是如果最高院指定了,地方法院就有审理权。

  周其华:按照我国目前法律,侦查权不存在管辖问题,起诉和审判均存在管辖权问题。既然有了最高院的指定通知,不管因何指定,地方法院就有了审理案件的依据,在审理权上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记者:经济诈骗案没有受害人举报、没有举报材料,警方可以立案侦查、抓走犯罪嫌疑人吗?

  李贵方:法律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必须有举报人,举报人和举报材料并不是警方立案的唯一必要条件。

  周其华:警方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不需要举报人和举报材料,比如,警方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了相关联的其他刑事案件,即使没有受害人举报,只要警方觉得有重大嫌疑就可以立案侦查。

  记者:在广东省博浩律师事务所致全国律师同行的一份公开信中提到,马克东是先被警方抓走,然后才补充证据。这样做合法吗?

  李贵方:人抓了,然后找证据,这是可以的。只要警方掌握了初步的立案证据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相关的其他证据可以事后继续侦查。据说国外一些国家也是这样做的。

  周其华:既然警方把马克东延长羁押的理由写成是“结伙犯罪”,姑且不论理由是否正确,只要犯罪嫌疑人有重大嫌疑,就可以按照刑诉法第六十一条中“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的规定,现行予以拘留。

  记者:赵文刚作为马克东案的证人,警方提供的是赵文刚的“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能保证客观公正吗?

  李贵方:这不是关键问题,因为赵文刚本身就是犯罪嫌疑人,笔录不可能单独去做,这没有法律规定。比如,对共同犯罪来说,一个犯罪嫌疑人就是另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证人,他的笔录就是另一个人的证据。

  周其华:只要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客观公正性是没有区别的,关键是二者都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拿赵文刚作证来说,或者其本人亲自出庭作证,或者其讯问笔录经控诉方宣读,均须经过质证程序,才能作为证据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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