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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检察机关“亮剑”阻击不立案
[ 本刊记者 连继民 王 健   发布时间:2008- 01-05 00:0:0  不得不说 ]

  据了解,在本次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在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曾一度引发广泛关注的立案监督程序却没有引起司法界足够的重视,《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审议的延期则为亏欠的立案监督程序提供了一次绝佳的完善机会。

  按照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基于这一条款,1979年,我国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程序。

  “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作为中国刑诉法修改进程的见证者,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回忆了刑诉法规定立案监督程序的全程。

  1996年修改刑诉法法时,有专家提出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监督应当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全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立案监督程序第一次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出现在了刑事诉讼法中,填补了以往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阶段监督的空白,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但是这个立案监督仍然是事后监督,属于静态监督。检察机关不掌握公安机关的报案和立案情况,就无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洪道德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应当对这一条款进行完善。”

  洪道德提出,应当在修改刑诉法时设定报案备案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将报案材料定期到检察机关备案,让检察机关随时掌握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同时还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启动罢免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程序的权力,或者赋予检察机关直接建议同级人大罢免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权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认为,由于中国特殊的检警关系,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进行事后监督“难度很大”,成功率比较低,因此,立案监督条款应当从刑事诉讼法中删除。他建议建立一种检察机关指导或者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模式,使检察机关从一开始就对案件的情况了如指掌,这样既避免了检察机关在立案阶段监督的被动,同时有利于提高打击犯罪分子的效率。

  “无论是对立案监督条款进行完善,还是将其删除,确立一种全新的侦查模式,我都希望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不要丢下立案监督。”河北省检察机关已经在立案监督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是,河北省地方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还是表达了自己的期盼,毕竟,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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