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也有“难言之隐”
尽管如此,“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仍然存在着畏难情绪”。王其江在报告中指出:“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现象,不敢监督特别是不愿监督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
这种畏难情绪的存在在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中不是个别的。在采访中,河北省一位地方检察机关负责人的话很有代表性:“监督吧,捅公安娄子多了,难免伤了人家脸面,弄不好还会伤了和气,影响以后的工作关系;不监督吧,老百姓说我们不作为!”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流水线”式的诉讼模式决定了“公检法”三家的关系,即公安是老大,检察是老二,法院是老三。“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大局下,公安局的工作最为重要,有些地方,公安局长甚至可以领导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分析说。
在这种特殊的检警关系下,就不难理解检察机关的苦衷了。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在立案监督方面程序上规定的缺陷同样使检察机关在进行立案监督时心有余而力不足。
2005年12月14日深夜,因为拆迁未达成协议,数名不明身份的人撬门进入位于石家庄市靶场街25号院的霍俊惠家,将霍强行拖出,随后动用4台机器将霍家夷为平地,全部财物尽劫尽毁,甚至连孩子上学的书包、课本都未幸免。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复议后仍然不予立案。河北省检察院实行立案监督程序,经过四个月的调查、取证,于2006年7月10日正式下达立案通知。公安机关仍坚持不立案。此后,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迫不得已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然而,公安机关虽然侦查完毕,却不予移送检察院,且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至今束手无策。
一位地方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向记者抱怨说:“我们检察机关根本就不知道公安机关接到多少报案材料,如何展开立案监督?即使公安机关告诉我们有多少报案材料,可是刑诉法又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材料后多长时间立案。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不知道公安机关的审查立案时间是多少,就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属于该立案而不立案。”
让这位检察官感到庆幸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
“即使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我们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也常常面临尴尬的境遇。”上述那位检察官说,“如果公安机关超过15日仍然不立案,我们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就变成了废纸一张。有时候公安机关还采取先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办法应付检察机关,这些做法常常使我们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无所适从。”
刑诉修改不能丢下立案监督
今年10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在此次会议上,年初即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并原定安排在10月上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刑事诉讼法(修订)》因争议颇多并未出现在议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