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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之梦
——赵廷光教授和他的量刑辅助系统
[ 本刊记者 侯兆晓   发布时间:2007- 12-22 11:2:34  不得不说 ]

【编者按】

  赵廷光,73岁,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为了破解量刑偏差这个国际性难题,赵廷光迎难而上,从1988年开始“做梦”,近20年过去了,这个“囫囵梦”终现端倪——他的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被载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刑法学》(第二版)第16章,尽管离梦想成真,仍颇为遥远。但是,树立正确量刑观的意识已经走入有识之士的视野,就像人们在雷鸣之前看到了闪电一样。

  2007年10月下旬,与赵廷光教授的对话浸洇在武汉大学四万株桂花树散发出的浓郁香气中,尖锐的话题与如此的香气显得格格不入。

  从早上8点到晚上6点,中午没有休息,采访一直在进行,记者除了看到一位73岁老人理论联系实际的创新勇气以外,更多看到的是学术探索道路上的苦闷与艰难。

  然而秉性耿直的赵廷光并没有停下来,如果说量刑改革是一条非过不可的河,那么赵廷光就是在努力寻找过河之桥的人。

从典型案例看自由裁量权

  采访刚开始,赵廷光先给记者讲了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一,某区法院审理四起盗窃案件,甲乙两案盗窃财物都是1600元,甲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4天后乙案被告人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相隔4天刑期相差12倍;丙案被告人多次盗窃共计9800元,丁案被告人一次盗窃980元,两案盗窃数额相差10倍,但都判处有期徒刑2年,前者处以罚金3000元,后者处以罚金2300元。

  案二,福建省周宁县前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奸受害少女并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周宁县法院一审对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其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宁德市中院进行二审,对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其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一二审判决误差率高达300%。

  案三,山西泽州县巴公二村村民周腊成,在1984年至2001年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犯有7项罪名,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周腊成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竟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巴公二村百姓将此情况反映到山西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调查后发现三名二审法官索取、收受了周腊成贿赂,竟在二审中煞费心机地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为周腊成开脱罪行,重罪轻判。此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已进入再审程序;涉嫌索取、收受周腊成贿赂的山西省高院孟来贵等三法官已被刑事拘留并提起公诉。

  赵廷光认为,这些量刑畸重畸轻的案件,无不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旗号下酿成。在我国产生这种“擅断主义”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在刑事立法上对量刑活动缺乏严格具体的要求和限制,则是“估堆量刑”得以流行的先天土壤,以致量刑偏差既不可避免又难以纠正。

  在赵廷光眼里,如果实施了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那么像以上这样的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予以杜绝。

量刑也需要精确制导

  近20年来,赵廷光不只是在量刑理论上追求创新,而且还研发了一套可以实际操作的《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赵廷光说,在电脑的背后是一个庞大的量刑科学体系,能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可以精确量刑且不失公正的工具。

  所谓量刑精确制导,是指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视角出发,以实现量刑公正和社会和谐为目的,采用科学方法精确计算罪责程度和刑罚程度,揭示两者相互对应与转化的内在联系,求解量刑最佳程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刑罚打击误差。

  赵廷光认为,电脑是人脑的产物,它只是一种承载工具,而工具的进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在当今世界,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已为各条战线提供了全新的装备和武器,大大地拓展了人们的想象空间和认识的深度,给人类插上了创新的智慧翅膀。世界科学技术的新突破,很可能在系统科学、信息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等交叉领域中形成。因此,《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并不会给法官带来惰性,其中对量刑情节的“理性评价”可以给检察官、律师、法官提供一个施展自己才能的平台,不同的观点可以在法庭上展开辩论,真伪自现。

  坐在电脑前,赵廷光将研发成功的《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演示给记者看。不到十分钟,随着罪名、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理性评价等内容的输入,一份(电脑自动生成的)长达几千字的《量刑建议论证报告书》出现在面前。即使一个具有中等文化水平的人也可以操作此系统。

  赵廷光说,有的地方法院在量刑改革中制定抽象的“量刑规范”,硬性为各种量刑情节匹配具体刑罚,要求本地法官在量刑时遵照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对量刑情节的理性评价,难免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之嫌。

  赵廷光认为,这种“电脑量刑”,实际上是将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上升为整个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这不符合先哲关于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于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的教导。

与电脑结下不解之缘

  赵廷光的一生,总有一些独树一帜的想法相伴相随。这些“不安分”想法像一列轰鸣前行的思想列车,巨大的惯性最终促使他动了克服世界难题——量刑改革的念头,一动就是20年。

  1963年,赵廷光随镇宁县委书记罗尚才下乡,先后撰写了一批农村调查报告,如果说《江龙调查》是“宣扬”包产到户的话,它比载入史册的“大包干”发轫地安徽小岗村整整早了15年。1965年,与当地农业获得大丰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县一大批干部因搞 “三自一包”而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在“四清”和“文革”中蒙受残酷批斗,赵廷光也不能幸免。

  15岁参军,曾立过一等功和两次三等功的赵廷光,1956年被部队推荐上了大学,进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毕业后曾在贵州省镇宁县委、县政府工作,1978年被调到贵州师范大学教《法学概论》和《政治经济学》,也是改革开放后全国第一个开设《法学概论》课程的院校。1980年调筹建中的贵州大学法律系教《刑法学》,后因发表论文,武汉大学法学院领导慧眼识珠,于1986年将其调武大任教,直至2003年退休。

  在贵州高校任教期间,赵廷光做了三年兼职律师,成为贵阳很有名的律师之一,当时前来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排起了长队。

  做兼职律师的三年是赵廷光深感量刑问题最为严重的三年。当时,一位法官曾对他说,量什么刑?估个差不多就行了。也不需要讲什么理由,讲理由的都是给自己找麻烦的傻瓜。

  做兼职律师三年对量刑问题的体验正是赵廷光从事量刑研究的初衷,用赵廷光自己的话说,研究量刑是块“烫手的山芋”,一旦进入就不可能拔出来,好比“骑在虎背上,能上不能下”。

  经过10余年默默无闻的潜心研究,他的反计算机犯罪理论首先获得社会广泛关注。1999年末到2000年初,赵廷光被全国各大媒体轮番“曝光”,原因是他力主研究的反计算机犯罪与法律对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赵廷光培养出的全国首位反计算机犯罪博士朱华池被北京市公安局“挖走”,与博士生朱华池和皮勇两名学生合著的《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成为中国研究计算机犯罪的“开山之作”。

  中国已进入信息社会,赵廷光意识到每年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犯罪的案件呈十几倍的速度增加的现实问题应该成为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问题,这也是他从1987年开始涉足此领域研究的动机。他想为国家培养既懂计算机又懂法律的“两栖型”反计算机犯罪的专门人才。

  而今,令赵廷光最为困惑的是,自己的另一项研究成果——量刑改革理论却得不到与别人争锋的机会,就像一个修炼多年寻遍天下找不到与之过招的侠客,这种“孤独求败”的失意让赵廷光很无奈。

  国内某著名学术期刊曾经刊发一位教授的关于“克服量刑偏差”的研究文章,赵廷光认为文章的观点和自己正好相左,就向此刊撰文,希望能够“引起学术争鸣”。但是,期刊编辑部并没有给赵廷光任何答复。

  在一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行量刑改革,其应用法学研究所一位姓方的博士,用组织名义邀请赵廷光以专家身份参加量刑研究组,并说将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赵廷光没有提出个人研究经费的需求,只是建议最高法拿出一定经费举行一个量刑改革研讨会,以自己为学术争鸣的“靶子”,哪怕把自己的观点批得体无完肤都没有关系。这样可以使自己的理论获得验证真伪的机会,让年轻的学者少走弯路。但是,该建议提出以后,也是杳无音信。

期待立法支持

  赵廷光认为,“估堆量刑”的危害是:违背公平正义,造成刑事案件上诉、申诉率居高不下,大量消耗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情”、“权”介入诉讼提供游刃空间,导致不同程度的司法腐败,严重降低刑罚适用的效益,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方面,量刑畸重侵犯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动摇其认罪服法心理,影响其洗心革面的决心,致使犯罪人及其亲友对国家产生抵触情绪,甚至造就一批残酷报复社会的累犯和极少数死心塌地与社会为敌的死硬分子;另一方面,量刑畸轻则会放纵犯罪,助长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削弱刑罚阻止其再次犯罪功能,丧失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违背民众的正义要求,致使被害人及其亲友对司法心存不满。

  实施计算机量刑辅助系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估堆量刑”的问题。当然,电脑只是一个工具,用纸和笔也可以计算量刑问题,不过没有计算机快捷方便。

  在赵廷光眼里,量刑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操作创新固然重要,但是最关键的还是寻求立法的支持。量刑改革的出路在于修改现行刑法,如果没有立法上的支持,自己的理论以及《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只不过是纸上谈兵。

  赵廷光曾在多家学术刊物撰文建议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适当的时候,对现行刑法中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相协调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从而使我国关于量刑原则的立法跨入世界最先进的行列。

各方评价电脑量刑

  采访中,很多法律工作者一致认为,在量刑改革没有更好出路的前提下,电脑量刑未尝不是一个好办法,在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系统经过专家、司法工作者充分讨论以后,可以在某些地方进行试点,以总结经验教训。在很多时候,我们缺的不是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缺少解决棘手问题的眼界和勇气。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得知赵廷光的研究成果后,很感兴趣,拟派专人来武汉,与赵廷光协商研究开发关于行政处罚的电脑软件,赵廷光认为这是小菜一碟,但是,由于自己正在研究的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是国家立项的项目,就以没有时间予以婉拒。

  全国第一家实施电脑量刑的法院——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的法官前来向赵廷光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大法官曾说:“在人类刑法文明史上,量刑公正始终是人们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刑法文明史,就是一部为实现刑罚目的而不断追求量刑公正的历史。”

  一年前,赵廷光提出举行一次研讨会对他的理论进行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所为何不置可否呢?

  应用法研究所的方金刚博士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很重视量刑改革问题,目前,由一位副院长牵头,从各个庭、室抽调人员对量刑问题进行研究。赵廷光是国内研究量刑改革比较深入的专家之一,去年,我本来要亲自去武汉拜访赵廷光教授,因为别的事情给耽搁了,这也是没有按赵廷光教授的要求举行研讨会的原因。我们必须仔细研究赵教授的量刑理论及实际操作系统以后,才能做出决定是否召开研讨会以及是否在量刑改革时采纳赵教授的研究成果。”

  作为我国电脑量刑理论与操作的先行者,年过七十的赵廷光教授仍在期待着,期待着自己的成果早日能被司法实践所印证,期待着在有生之年圆了自己量刑改革之梦。

相关链接一:赵廷光电脑量刑操作简介:

  (第一步)依法构建量刑标尺,将法定刑划分为200个刻度,把其中各种刑罚折算或者虚拟为有期徒刑的月数,明确1个刻度所体现的不同性质刑罚量,用以计算刑罚的轻重程度;

  (第二步)在正确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前提下,理性评价犯罪人的量刑情节,将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程度用一定积分(数值)表示,借以计算罪责的大小程度;

  (第三步)将量刑情节的轻重积分与量刑空间的轻重刻度按“1∶1”相对应,前者在相应量刑空间中的读数,便是量刑公正的最佳适度。

相关链接二:电脑量刑的初步尝试

  2006年,被很多媒体称之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在量刑时使用了一套电脑软件——《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

  具体操作如下: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整理出符合《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的信息,将其输入电脑,电脑运行该系统得出量刑结果,接下来,法官还需要对电脑运行该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通过人工量刑,复核电脑结果。最后,法官还要通过评议程序对结果进行确认或修改(或请示审判委员会),写入判决。

  电脑量刑是一件好事,但是它的出现,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比如有人支持电脑量刑,认为可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避免同样案件由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弊病;但也有人质疑说,永远没有完全相同的个案,这正是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所在。让程式化的电脑来处理千变万化的案件,只能是司法的退步。

  淄川区法院刑庭庭长王红梅说,所谓“电脑量刑”,并不是说让电脑来替代法官,而是通过电脑来执行法官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和借鉴所制定出的“规范化量刑细则”,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是主体,电脑是工具。从这个角度看,所谓的“电脑量刑”至少解决了两大问题,一是适当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定区域内统一了判决的标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尽管自由裁量权能使法官根据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量刑,实现个案公正,是一种比整体公正更高标准的公正,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得不到规制,势必异化为权力的滥用。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就认为“在制定量刑细则的过程中,法院有必要通过确定性的量化手段,将原来属于法官的一部分自由裁量权收到自己手里”。

  2006年3月,淄川区法院的《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在北京通过了专家鉴定。专家组长是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副组长是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评委有五位,都是重量级人物:北大法学院教授白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最高法院刑四庭庭长杨万明、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专家认为,《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通过对数以千计的刑事案例的量刑事实与情节的归纳,开拓性地将百种罪名的量刑事实、情节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利用电脑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较好地解决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可能出现的量刑不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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