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物权法为小区业主送上了“共有物权”这一利好,但如果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等不能将粗糙的规则变得精致,尤其是明确“哪些项目属于共有物权”、“谁代表业主行使共有物权”、“如何合理分配共有物权收益”等关键问题,那么共有物权恐怕只是停留在纸上的权利,仅仅是——看上去很美。
业委会:缥渺的诉权
“业委会不能出面打官司,单枪匹马的业主怎么可能干得过物业?”回忆起两年多前的维权经历,来自东北的老高唏嘘不已。
那时,在老高所在的小区,由于物业公司滥收费用、服务质量低下、擅自出租地下室等问题,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已到了白热化的地步。热心公益的老高被推选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后,决定以业委会的名义起诉物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岂料诉状递到当地法院后,法院根本就不予立案,理由是:业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起诉。
为了不辜负业主们的期望,老高转而决定以个人名义起诉,为壮大声势,他还动员了5位热心业主加盟。但这些出头的业主很快麻烦不断,汽车轮胎被刺破,户外的电闸频繁短路,半夜里还会接到莫明其妙的骚扰电话。面对这些下三滥手段,5位业主纷纷退却了,而其他业主除了表示同情和愤慨,再无人愿加入起诉行列。最终,心灰意冷的老高在亲人的规劝甚至“威逼”下,离开了已无法过安稳日子的小区,远赴北京跟随儿子生活。“假如法院能够接受业委会的起诉,情况就会好得多。”对于这次失败的维权,老高依然极不服气。
业委会作为小区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究竟有没有诉权?在现行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参差不齐,虽然在安徽、北京、广东、重庆等地发生的一系列诉讼案中,业委会诉权都得到了承认,但在大部分地区,业委会的诉状都被法院拒之门外。
于是,许多人将赋予业委会诉权的希望,寄托到了物权法身上。虽然物权法在草案阶段曾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只要业主的授权达到法定条件,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可以提起诉讼,但最终定稿时,这一规定却被删除,仅仅规定业主个人享有诉权。而“删除”的原因是,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不具有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败诉将由全体业主分担责任。如果有业主、尤其是那些从一开始就投票反对起诉的业主不愿交纳有关费用,事情将很难处理。
这些现实顾虑不无道理,但物权法不明确赋予业委会诉权,显然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打破目前十分普遍的物业管理僵局。比如,物业管理合同通常是由业委会出面签订的,如果业主们想中途换掉不满意的物业公司,缺乏诉权的业委会又如何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呢?
在业委会缺乏诉权的情况下,维权的重担更多地落到业主个人身上。面对强势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势单力薄的业主势必冒着极大风险、付出巨大成本,一旦失败将独自承受代价,一旦胜诉,涉及到业主共同权益的胜利果实又很容易被其他业主“无偿”分享,这不仅极不公平,还容易助长一些业主的搭便车心理。
其实,问题的真正关键并不在于业委会是否具有诉权,而在于如何为业委会量身订做能够实际运行的诉权。比如,针对业委会的特点和功能,是否可以将业委会行使诉权的范围限制在物业管理纠纷;再比如,当业委会接受大多数业主委托起诉时,为了照顾那些不愿授权的业主利益,是否可以规定,无论诉讼结果好坏,都由授权的业主承担,对未授权的业主不发生效力。
倘若能够妥善消解一些现实的障碍,那么缥渺不定的业委会诉权就能落地生根。也许我们可以乐观地预测,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或拟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时,能够最终修复物权法留下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