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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权麻烦,剪不断理还乱
[ 本刊记者 阿 计   发布时间:2007- 10-22 13:24:50  不得不说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是物权法中颇为拗口、也是无数业主最为关心的章节。从不同性质的产权划分,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再到车位、车库归属等小区热点问题……物权法的触角深入到了小区矛盾的方方面面。

  物权法出台后,错综复杂乃至血腥不断的“小区纠纷”都能迎刃而解吗?弱势的业主或准业主从此能享受“无痛置业”的快乐吗?不可否认,物权法的确“烹饪”了一桌“维权的盛宴”,不过,当我们细细品味一些权利的“滋味”,也许并不都能得到乐观的结论。

“住改商”:禁还是不禁

  北京西郊F小区的厉先生最近烦恼无比。六年前,厉先生用拆迁款在F小区购房时,特意选了位于底层的一套三居室,准备让工作极不稳定的妻子伺机做点小买卖。两个月前,妻子果然失业回家,夫妇俩一商量,决定将客厅改造成一个24小时便利店。

  厉先生的开店计划,得到了邻居们的普遍支持,毕竟“以后买油盐酱醋可以少跑一些路”,但是,住在六楼的老刘却坚决反对,理由是:“如果店里的灯光24小时开着,晚上无法睡觉。”为此,老刘三天两头跑到物业公司拍桌子,逼着物业出面阻拦。

  厉先生心里明白,老刘跟他闹别扭的真正原因是,半年多前,老刘养的狗在厉先生家门口随地拉屎,两人曾发生过一次不愉快的口角。“他住在六楼,我房间里的灯光连二楼、三楼都影响不到,怎么可能妨碍他睡觉?”厉先生愤愤不平地说:“他到物业告状时还拿着物权法,说自己是利害关系人,没有他同意,我就不能开店。他算什么利害关系人?”但生气归生气,连厉先生自己也说不清究竟哪些邻居才算是“利害关系人”。两个多月过去了,便利店依然搁浅,让他去向老刘求和,拉不下这张脸皮,径自把店开起来,又怕闹出更大的事端,厉先生苦笑着向记者抱怨:“看来物权法只能保护老刘的‘睡觉权’,不能保护我的‘开店权’。”

  住宅改作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即俗称的“住改商”、“民宅商用”,是许多城市极为普遍的现象。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住改商”的弊端也逐渐突显。比如,开办公司造成小区车位紧张、电梯拥堵,开办餐馆饭店带来油烟和垃圾污染,开办歌舞厅、美容院等等,除了制造噪声,还可能因进出人员复杂而埋下治安隐患……凡此种种,令许多小区居民对“住改商”极为反感。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统计,仅在2005年,就受理了105起“住改商”纠纷。

  虽然反对者众,但支持“住改商”的亦不在少数。毕竟,在小区内开设的便利店、干洗店、小卖部等等,既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又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生活方便。在广州等地,一些住宅小区底层的“住改商”经过长期发展后,已经形成规模化的特色商圈,融入当地居民生活。因此,一刀切的取缔并不合适。

  正因为“住改商”利弊参半,许多城市进退两难。在广州,2000年曾对“住改商”发布禁令,2002年解禁,2005年又再次恢复禁令。如此反反复复,令许多商户根本无法安心做生意,只能感叹“做一天算一天”;在成都,就《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召开的听证会上,“住改商”成了最炙手可热的论题,十位听证代表竟为此激辩了一百多分钟。

  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民间对“住改商”也出现了“绝对禁止”、“有限容忍”、“完全放开”三种截然不同的声音。物权法的最终抉择是,“住改商”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尊重业主对“住改商”的自主选择权,就是尊重民法的自由、平等之理念,物权法这一立法决策的良好初衷勿庸置疑。问题是,何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如何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诸如此类的细节,物权法并没有提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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