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上海、济南、郑州……在一切房价飙升的城市,尽管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的风险警告言犹在耳,但无数被疯长的房价折磨得苦不堪言的人们,还是奋不顾身地扑向“小产权房”。与“最牛钉子户”相比,这同样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世界级景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如此众多的人群对“风险”趋之若鹜、甚至对“违法”无惧无畏时,我们是否有必要检讨:现行的制度机制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其实,在“小产权房”的背后,隐藏的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不平等”权益。在城市,国有的建设用地可以灵活处置,完全走向了市场化。而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却不能自由流转,只有经国家征收后转为国有土地,由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才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也正是通过这些环节,一些地方政府赢取了巨额“土地财政”,开发商赚得钵满盆溢,而失地农民往往蒙受了巨大损失。
近年来,许多有识人士都呼吁,应当改变目前的城乡两元土地管理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使用和建设,使农村土地全面实现物权化,将土地权益真正留给农民,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推动国家走上城乡均衡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耐人寻味的是,要求改革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呼声,同步伴随着物权法的制订过程。而土地权益,恰恰又是物权立法最为核心的问题。正因此,许多人期望,物权法能够使农村集体土地真正获得解放。而一些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以及一些购买了农民住宅的城市居民更是盼望,物权法能够为他们处于险境中的房产提供一条合法化的生路。
事实上,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始终是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为例,在几经反复的物权法草案中,既出现过“地随房走”(农民转让住宅的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开放性方案,也有过“禁止转让”的保守性方案。由于分歧巨大,物权法最终没有作出任何突破,无论是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还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都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应当说,物权法的“回避”,实际上是为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寄希望于在改革时机成熟时,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来反映改革成果。这样的立法选择固然有其合理性,然而物权法在农村土地权益这类重大问题上的“失语”,也势必无力应对迫在眉睫的现实矛盾。
从某种程度而言,存在已久的“小产权房”早不闹晚不闹,偏偏在物权法出台后不久酿成一场大风波,最终形成“你不让买我偏买”的“集体违法”现象,也许正累积着不少人对法律的“失望”情绪。同样,政府有关部门“雷声大雨点小”的整治姿态,除了疑虑“痛下杀手”会破坏社会和谐,也许也潜伏着一种难言的犹豫心态:在现实的体制束缚与物权法“暧昧”的改革信号之间,执法者不知何去何从,更担心今天的“正确处罚”会在明天无法收场。
事实上,在广东等地,已经纷纷启动了农民宅基地自由流转的破冰式试验。国土资源部有关官员亦在近期表示,正在不断总结各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经验,并准备启动相关立法。可以预见,悬在半空中的“小产权房”最终命运敲定,乃至土地管理制度的全面改革和市场化,也许都不会过于遥远。
然而对物权法而言,似乎已不能分享这些未来改革的激情和荣耀。虽然法律天生具有保守主义的倾向,但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法律尤其是与社会转型、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法律,往往还应承担起启动、推进、保障改革的重任。生逢艰难改革的时代,面对最应明晰的土地物权界限,面对亿万农民的土地权益诉求,物权法无法圆满担当起应尽的责任,虽然事出有因,但也多少留下了不小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