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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什么拯救你 “危险”的房产
《考验物法权》专题报道之一
[ 本刊记者 阿 计   发布时间:2007- 10-22 13:18:59  不得不说 ]
 

  更加遗憾的是,对于这场“公共利益”之争,物权法似乎也无力回答。原因就在于,物权法仅仅提出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却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明确界定。法律本身也没有明晰的问题,又怎能指望它明断现实中的是非呢?

  其实,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许多学者和公众都认为,倘若不明确何谓“公共利益”,物权法就有跛足之嫌,难以阻止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夺私产”之实。尽管社会呼声不断,但物权法最终没有划定“公共利益”的界线和范畴。理由是,公共利益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相当复杂,物权法不宜也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更为适宜。

  从立法技术而言,立法者的放弃或回避,不失为一项务实而明智之举。但是,当“最牛钉子户”之类的事件陷法律于无奈之时,有人开始追问,虽然物权法难以在微观层面细细列举“公共利益”,但是否应当在宏观层面划定一些原则性的底线?比如,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是否应当明确规定,只有通过各级人大议决之类的民主机制而不是行政权力的一言九鼎,“公共利益”的确认才具有合法性。再比如,当“公共利益”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是否应当提供公正、中立的救济渠道,明确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裁决的权利。

  即便是按照既定的立法思路,将界定“公共利益”的任务交给“有关单行法律”,但直到物权法走到正式实施的关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仍未就“公共利益”作出修法反应,最应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表态的征收征用法更是未见踪影。虽然立法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公共利益”长期模糊不清,对于那些随时可能面临侵害的公民房产、以及那些不时遭遇阻挠的合法拆迁而言,它们究竟还需要等待多长时间?它们还等得起吗?

  令全社会为之沸腾的“最牛钉子户”事件,最终达成了秘不示人的和解,谁是谁非亦因此成了一笔糊涂账,这使许多情绪激昂的观众大失所望。但真正的遗憾却在于,面对历史安排的鲜活事件,“公共利益”错过了一次检测的良机。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任由“公共利益”继续猜想下去,“最牛钉子户”很可能会在我们的生活中重演。

“小产权房”与 土地权益悬念

  “我和爱人都是教师,面对高价的商品房,我们夫妇俩的工资显得杯水车薪,实在买不起啊!工作5年了,还是没有自己的住房,面对老婆的指责还有即将出世的孩子,作为丈夫、父亲,在作为男人的担当面前,我还能有别的选择吗?真希望政府能为中低收入阶层着想,不要把‘小产权房’抛弃在法律的保护伞之外。”

  这是一位购买了“小产权房”的网民发出的悲情呼吁。从2007年四五月起,随着“小产权房”快速升温为一个街谈巷议的热点,要求“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民间情绪不断发酵、高涨。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位于城市边缘的一些乡镇乃至村庄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并销售给城市居民。然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出售给本村以外的成员。因此,“小产权房”纯系“未婚妈妈生下的宝宝”,根本不具有真正的产权,一旦发生买卖纠纷、遭遇国家征地等等,购房者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最近的典型案例是,在聚居着一千多名外来艺术家的北京通州区宋庄,随着当地房产不断升值,一些当地农民将十多名曾从他们手中购买过房屋的艺术家告上了法庭,要求按原价收回房屋。尽管这些农民有缺乏诚信之嫌,却无法改变这些房屋买卖在现有法制框架下的违法性质。今年7月,首起官司下达判决,第一位倒霉的画家被要求90天内搬家。人称北京文化创意名片的宋庄,已经轰然倒下了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小产权房”虽然风险巨大,但它也有商品房所不及的优势——廉价。以北京为例,“小产权房”价格多为每平米三四千元,这与北京城内动辄上万元的商品房价格形成了鲜明对比。正因此,“小产权房”在市场上异军突起、日益火爆。北京市的统计就表明,京城在售的四百多个楼盘中,约有七十多个是“小产权房”,占总数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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