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请您谈一谈如何认识这次教育活动的现实必要性。
王胜俊:2005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06年1月,在中央政法委报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大纲时,胡锦涛总书记又深刻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中央政法委经过深入调研和精心准备,于2006年4月部署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教育。
一年多的教育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而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工作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问题。从延安整风到新时期的“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等活动,始终体现了我们党高度重视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从而确保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历史证明,正确的思想一旦被群众所掌握,用于指导实践,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而一旦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实际工作必然走偏方向,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对广大政法干警开展了一系列思想教育活动,保证了政法队伍的先进性,保证了政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广大干警为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必须看到,政法队伍中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正、不严格、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甚至执法犯法,有的还比较突出。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执法理念出现了偏差。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的消极和模糊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应当承认,在我国法治意识形态领域,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断巩固,总体态势是好的。世界法治文明的很多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值得我们吸收借鉴。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法治领域已成为西方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西方法学思想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比如,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有的简单套用“三权分立”等一些西方“法律术语”,把党的思想政治组织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连人民司法机关的“人民”二字也主张取消,等等。这些思想影响不及时清除,发展下去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
二是“左”的思想残余影响。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在中国大地上,逐步成为一种必须,一种价值,一种信念,它正用其特有的方式改变着中国、改变着13亿中国人的生活。但是,应当看到,一些“左”的思想也还存在。面对民主法制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日益增强的新形势,有些人还不适应,观念不能与时俱进,对继承传统发扬什么、更新什么,还缺乏清晰的认识。
三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中国有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也曾对人类法治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但整体上,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中国民主法制传统少,封建专制传统多。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虽然早就提出来了,法治建设也取得长足进步,但是,在一些执法者头脑中却还没有真正树立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基本理念,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可以说,封建特权思想、人治思想,仍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认真解决的思想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