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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促和谐
罗干同志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    发布时间:2007- 10-22 13:5:52  不得不说 ]

  第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努力建设透明、诚信、负责的法治政府。合理配置行政权力,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基本职能,实现政府职能的科学化、法治化。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依法行政责任制,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围绕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严格行政执法,针对一些地方违法违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障司法公正,切实解决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以及涉法涉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改革的实际成果,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认真落实每一项改革措施。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国情,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妥善处理好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关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事求是地提出和实施改革措施。加强司法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定不移地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研究,努力认识和把握规律性,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打好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第五,坚持抓好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没有有效的监督,就没有真正的法治。要建立和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中,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拓宽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六,坚持深入持久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治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治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提高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等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在重视法律知识传授的同时,更加重视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大力培育公民崇尚法治、维护法治权威的精神,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律权利的宣传教育,还要注重进行法律义务的宣传教育,做到在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重点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使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牢固树立忠于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意识,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

  第七,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地位,大力繁荣法学研究。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支持。中国法学会、各法律院校和法学、法律研究机构,都要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课题,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法学、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对依法治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尤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法学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始终保持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更加重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学风优良的法学研究队伍。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我们相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完成这一伟大事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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