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事实是,据统计,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已近1.2亿,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农民工务工领域已经成为劳动合同签订的“重灾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农民工大多数在私营企业打工,服务期限较短。政府对私营企业往往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劳动合同法对私营企业几乎没有约束力。如果再碰上私营企业倒闭、转让,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前面那位劳动法专家说。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工资’是劳动者基本底薪还是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加班费等福利待遇在内?是企业的平均工资还是当地的平均工资?”那位劳动法专家质问道。
这位劳动法专家眼中的问题在农民工王宏志(化名)看来都不是问题。王宏志是西部一家村办建筑公司的预算员,他的工作是对一些工程作出预算,然后交给公司报价竞标。公司每月都会有几个新项目。自2001年高中毕业进入该公司以来,他已经做过好几百个项目的预算了。然而,公司从来都没有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公司决定和他签劳动合同。他心里暗自高兴。没想到,等劳动合同拿到手,他一下子就晕了。原来,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上一栏赫然写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王宏志陷入两难。
相信王宏志不是第一个遭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是纵观整个劳动合同法,仅有三条涉及到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不用担心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劳动合同法冷落的这种劳动合同无疑会在我们农民工身上滥用,我们的权益很有可能再度被忽视!”王宏志无奈地说。
如何避免劳动合同法成“豆腐法”
据统计,劳动法颁布实施了近13年,我国的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也仅有29.8%。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表示:“出台此法的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两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确实有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状况的作用。”
立法问题解决了,但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因贯彻执行不到位而成为“纸上谈兵”,同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立法、执法和守法应当综合起来发挥作用,劳动合同法才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林嘉说,“现在有了劳动合同法,还需要劳资双方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当挺起腰杆勇于承担起劳动监察的职能。”
“现在找工作的人太多了,你不干有的是人干。”很多企业的老板都有这样的一种心理,在这样的情形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也只能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而使得法律规定沦为说唱类的东西。
“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和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林嘉提出。在林嘉看来,以往,劳动法被一些企业轻视,关键有两点,一是劳动部门本身没有像公安部门那样的强硬执法权,可以随时对违法者或违法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而且还很容易受同级或上级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维所左右,从而屈从于财大气粗的企业;二是我国的工会组织底气不足。在体制内,工会组织日趋行政化,越来越像一个行政机构,其职能更多是体现在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工作上,而较少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即使劳动合同法真正实施,强资本弱劳动者的局面在几十年内也不会得到彻底改变。”前面那位劳动法专家说。他认为,我国是人口超级大国,长期以来劳动力严重过剩;而且这种供大于求的现状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改观。
“想通过一部劳动合同法来解决所有的劳动关系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必将同样面临着劳动法的困境。”这位劳动法专家的话一点也不含糊。